二、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的价值分析技术
无论是科学学、经济学、法学,都离不开对理性和价值的研究。科学所造就的一个理性的人,意味着他在科学研究中具有周密严谨、不畏艰辛、追求真理的品质。经济学意义上理性的人,应该是具备“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思维的人,以尽可能少的资源代价的付出,换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而法律所关注的不仅仅是单个追求真理、追求效益的理性的人,并且还包括这个人和社会上其它许许多多具有同样理性的人之间的平衡协调和相互促进,这正是法律的价值之所在。法律通过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兼顾,对社会中各个理性的人实行控制,使其按照科技和经济一体化、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要求而有所作为,从而达到法律控制的目的。
对于法律范畴里自由与秩序之间“度”的把握,是一个永恒的命题和难点。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追求自由则是人类固有的本性,而自由在社会中的实现,始终离不开规则和秩序。无规则就无自由,没有秩序就成为无政府状态。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法律激励科学家、发明家、企业家联袂合作,赋予其科学研究自由和技术创新自由。也就是说,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时代,以往旧体制下科研院所与企业厂家之间的互不往来、界限分明的格局从此将被打破,从而要求通过法律确立一种保证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其创造力的新的合理的秩序。这种新的合理的秩序的维持,是为了更好为智力开发自由创造条件。可见,秩序与自由一样,也是不可缺少的,它们是对立的统一。
我国建国以来,对于科学家和发明家的地位和作用,党和政府一向是重视的。可是,对于企业家好象并不如此。明确承认企业家的地位与作用,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技术创新是在实验室的技术发明基础上,以创造性和市场成功实现为基本特征的周期性技术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实验室样机样品、技术性中间试验、工业化试生产,市场与需求的开拓乃至销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这里离不开企业家的作用。企业家是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不可缺失的角色。激励发明家与企业家联袂,保护技术创新自由,是当前法律的重要任务。
公平与效率是另一对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冲突的法律价值。生产的效率提高了,才有可能在总量增多的物质财富基础上实现更大的社会公平;生产上不去,公平问题就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率,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总体努力方向。在我们这样一个科技相对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的国家,效率相对于公平,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又决定于公平实现的程度,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平均主义都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效率的提高。法律应当确保利益机制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为生产效率的持续提高提供公平保证,努力在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使公平与效率达到和谐统一。
科技成果,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物质文明,“独占”的概念对它是不适当的。然而,就其产生的具体过程来说,它是自然人运用科技知识进行艰巨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结果。如果忽视科技成果的个人创造属性而片面强调社会公有,固然在短期内能有较高的社会利用率,但同时却会极大地抑制发明人的创造热情,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科技成果低产出的不良后果。相反,如果科技成果全被发明者个人所垄断,又必会影响成果的应用推广,从而阻碍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制度规则的法律,需要在公平与效率、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进行“度”的把握。由此应运而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致力于保障权利人一定地域范围、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禁止其他竞争者涉足于权利人的技术领域而获取利益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社会公平,但却又维护了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因为获得知识产权垄断保护的科技成果,在法定地域外以及在法定期限后,最终都要进入公有领域而被社会合法地占有使用的。至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长短,则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平衡的结果。如何确定专利的最佳保护期限,一直是受到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一项重大发明和一个在现存生产过程中的小小改进,其专利权人在技巧、资源、时间方面的投入必然是前者多而后者少,因而应该分别给予较长和较短的保护期限。若授予相同长短的期限,则是有失公平的。我国《
专利法》中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十年,区别对待,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授予垄断权的时期过长,则通常垄断所造成的损害可能要超过其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相反,如果垄断期限规定得过短,所实现的个人利益过少而被社会利益淹没,则失去了效率。另外,科技政策和法规对高新技术领域里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和财政倾斜,实际上就是在牺牲一定财政收入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刺激企业勇于承担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风险而出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