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对这一法律的评价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她认为该法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结为两句话,一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该法“充分体现了中国促使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决心。”首先,在该法总则中规定,中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第二,对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只能基于外贸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它们1是符合关贸总协定的。第三,放弃了过去实行的进口替代、行政审批等制度,而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第四,放弃了过去实行的各种对外贸易补贴的制度,明确规定外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
    十七、无过错责任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法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责任。通称“无过错不负赔偿之责”的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是上述原则的代表:“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但自19世纪后期起,在西方国家随着工业化发展,工厂工人(被雇人)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在传统法律制度下,被害人(工人)要从雇主处取得赔偿非常困难,例如难于认定侵权行为人,受害人也难于举证,更不必讲诉讼拖延、诉讼费用负担,以及受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等等。在这钟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出现,即按照法律,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造成损害,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他可易于获得赔偿。以后这一原则又逐渐演变为社会保险制度或集体保险制度,也即由社会对人身伤害所带来的不幸后果提供广泛保障。
  与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是“严格责任”制。即被告对预防损害负有比一般过失更为严格的责任。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两种改革。〔6〕这两 种原则或制度已逐步发展适用到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在中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明文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这就是说,中国民法将民事责任的原因分为三种:一是违约,二是民事侵权,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这一章第三节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进一步列出了诸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污染环境等具体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这些规定表明中国民法与外国通行的有关法律在确认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上大体上是一致的。至于在具体细节上各国之间当然会有很多差别。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