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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

  
【注释】  本文最初是应葛云松的邀请,于1997年12月19日为北京大学法律系95级本科生“外国民商法”课所讲的一堂课的讲义。我感谢葛云松的邀请,以及课堂上和课后同学们的提问和讨论。我从与金勇军、葛云松的讨论中获益匪浅,但文中的错误依然应该由我负责。

转引自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页455-456。

同上,页454。

avid M. Walker(ed.),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reasonable ma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p.1038.

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页11。

德罗·斯奇巴尼:“前言”,见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盖尤斯《法学阶梯》,页4。

“关于人的法律的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有关人的法律的另一类区分是:有些人受到自己权力的支配,另有一些人受他人权力的支配。关于后者,有些处于家长的权力下,有些处于主人的权力下。”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页12、17。

同上,页12

“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有形体物,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以及无数其他东西。”同上,页59。

“对于奴隶有使用权的人,仅他本人有权使用奴隶的劳动力和服务,因为不准他以任何方式把他的权利让与他人。以上所述,亦适用于驭兽。”同上,页63。

同上,页7。

K·茨威格特和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页173。

同上,页171。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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