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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美国的法律教育

  一般来说,法学院的实习法律教育采用三种形式:
  1、室内(in-house)形式 --- 在学校或学校附近的地方设一个clinic,由学校人员指导;
  2、校外(outsideplacement)形式 --- 学生们在政府或私人的代理处由代理处人员指导;
  3、实习部分(Clinicalcomponent)--- 这实际是一种实习课的形式,由学生担任这门课中一小部分的实际工作,通常是由有关课程招聘,由任课教师指导。这种实习课的方式可以包括真实的当事人,对他们的问题学生在指导下工作,可以在不同的程序中出现,或者模拟办案。在模拟中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学生一般在二、三年级上这种实习课。
  在上述三种形式中,室内形式有着某种基本价值。它是有教育机构办的,有资金和项目为贫困人口提供服务。
  以下是对1984—1986学年新英格兰地区13所法学院开展实习教育的调查情况。
  1、参加的学生
  1984—1985学年,新英格兰地区13所法学院共开设了64个clinic,1985—1986学年开设了62个,开办最多的学校两年开了17个,最少的开了1个;平均每年每校开将近5个。
  在1985—1986学年中,有1,339名学生参加了实习项目,占学生总数的17%。
  2、实习的形式
  在1985—1986年的 62个实习项目中,有54个(88%)是“真实当事人”形式的实习。在1984—1986学年中,13所学校至少开设了一个这样的实习。
  虽然“校外”实习的费用是“室内”实习的三分之一,在1985—1986学年“室内”实习的数量(26个)在13所学校中还是多于“校外”实习(21个)。在1984—1985年,64个实习项目中有31个是课程的“实习部分”,到1985—1986年,这一项目的数字是29。
  3、实习指导(Instructors)
  新英格兰地区的法学院的实习指导或辅导是由很多专职的而不是业余人员完成的。一般来说,全日制人员工作的效果好些,学校对他们也比较容易控制和管理。他们还要帮助将实习项目的工作和法学院的课堂教学结合起来。
  4、实习的法律领域和范围
  新英格兰地区法学院实习项目的领域从热门的民法、刑法到冷门的环境法都有。大多数实习项目处理一个以上的法律领域。1984—1986学年间,所有的实习项目中有近50%是集中于民法、刑法诉讼的;约25%是行政实践的;15%是关于家庭法的。
  以下是实习项目的主要领域和数量。
  领域    1984-1985年   1985-1986年
  民法     28   25
  刑法     24   21
  行政法    15   15
  住房与发展    13    7
  家庭法    11   11
  政府      8    6
  青少年     8    4
  精神健康    7    8
  监狱犯人的权利   7    8
  移民      6    6
  健康与医疗     3    4
  福利    3    4
  税收      2    2
  雇佣歧视    2    2
  财产      1    2
  小额诉讼    1    1
  性别歧视    1    1
  社团      1    1
  消费者     1    1
  民事权利    1    1
  办事人员(Clerking)    1    1
  调解      1    1
  公共利益    1    1
  教育      1    1
  无家可归者     1    1
  环境法     1    1
  种族目的暴力    1    0
  小型贸易    1    0
  精神迟钝者     1    0
  5、费用和资助
  一个校外实习项目每个学校的花费是5,000美元,每个学生的费用是268美元。室内实习项目的同一学校的费用为130,000美元,每个学生为2,321美元。尽管室内项目的费用要高,学校仍然喜欢室内形式。
  6、提供服务的类型
  几乎所有的有“真实当事人”的实习项目都包括会见当事人、咨询、调查、谈判和出庭。这些服务在指导下提供,一般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需要。除了这些实习项目外,这些当事人还会向州或联邦法律服务援助机构或不同的事务所寻求援助。法学院的法律实习项目并不与这些机构争客户。现在,实习项目的服务对象已逐渐扩大到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美国人。
  7、客户的数量
  新英格兰地区法学院在1985—1986年间在实习项目中为7,386名真实客户提供了服务,这一数字比前一年增加了9%。平均每个学生有5.5个客户,每个学校568个客户。平均为每个客户服务51小时,每个学生服务283小时。当然,如果按每小时35-50美元的标准收费,这些服务收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法学院的实习项目不仅是学生的训练基地,也为本地区的贫困人口提供了服务。
  实习法律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它的生命力在于它有着传统法律教育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实习训练中的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就有了一个适用课堂上和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的机会。案件是真实的,当事人是真实的,身临其境的感觉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处理真实的问题,而不是平时在课堂上泛泛而谈的问题,更不是空洞的理论。
  其次,实习过程的核心特征是学生角色的变化。他不再是课堂上被教授的对象,而是具体案件的处理者,他要对案件的当事人负责。这种角色的变化所产生的思想认识和心理上的动力,以及承担不熟悉的任务所产生的压力,是课堂上信息交流或者判例谈论所不能取代的。在实习工作中需要学生自己作出选择和判断,学生要对所作的选择负责,这种选择是实习教育的内容,目的是增强学生的职业责任。当然,通过这种实践学习,也使的法律教育更加生动、更具趣味性。
  再次,实习法律教育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传统的法学教师相比,教师在实习教育中对向学生教授“对抗技能”方面负有更多的责任。他们必须训练学生控制住辩论的各种场面,指导学生学会说服他人的技巧,以及这种技巧的运用。实习教育无疑是训练学生诉讼中“对抗技能”的最有效的方法。在这种训练中,可以激励学生以同样的方式作出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社会意义来讲,法律实习教育对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贡献。
  大多数法学院的实习项目都为本地区的贫困人口、残疾人、青少年、移民、监狱犯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这些服务的领域不仅涉及民事和刑事,有些也涉及与这些人群无关的领域,如:环境和税收。法学院的实习项目还不能向法律援助那样满足贫困人口的需要,然而,负担很重的法律事务所经常愿意把他们的案件作为公益项目转到法学院的实习项目中。这样,实习项目就为法律援助分担了一些工作。同时,法学院的实习项目还围绕需要和服务的问题作出了安排;在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时,还让他们认识到了对社会的义务。
  实习法律教育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案件所涉领域相对集中,民事案件居多;案件不能标准化;对当事人不能控制;案件的内容和时间也无法预料。另外,实习教育还涉嫌通过训练学生掌握、诉讼技巧,以向当事人强制推行个人的观念。
  近年来,一些法学院已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以改进这些不足。可以肯定的是,实习法律教育作为对批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和培训技能的一种回应,是不会消失的。
  
  五、继续法律教育
  
  美国的继续法律教育(Continuing LegalEducation)与我国的“继续教育或成人教育”在概念上有很大不同。它是真正的执业后的“继续教育”,而不是向我国那种代替正规大学教育的、执业之后的“学历教育”。继续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从业之后不断更新知识,并以此作为从业的条件。继续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化训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二战后,它在美国获得了迅速发展。
  过去,在美国一些律师事务所里,一些高级的合伙人有时充当年轻助手的辅导教师,但今天这种情况已不普遍。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高级合伙人已无暇顾及他们年轻的助手。因此,在美国只有少数的州有强制的“学徒”要求作为取得完全执照的条件;另一些州要求进行实际培训来弥补法学院和实际工作的“差距”。实际培训为“继续法律教育”提供了机会。
  对于律师,法律继续教育有三个重要作用,1、它帮助律师或法律代理人(Attorneys)在他们自己的领域里保持领先的地位;2、帮助他们为开辟新领域作准备;3、帮助改进法律办公室的管理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控制开支。
  实际培训的方式并不统一,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开设专门课程培训年轻助手;另外,法学院主办了一些培训项目和有学位的课程。毕业后的培训中最广泛的是继续法律教育,它一般是由当地或州的律师组织主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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