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在我国演讲时提出,法律应当保证法官敢于做出不受欢迎的判决。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情况下,忠实地执行法律也时常会引发强大的社会压力,在制度安排上,应当由谁来承担压力呢?不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而应由整个法官群体和整个制度来回应和化解。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官谁做出不受欢迎的判决,就要单独地面对这种压力。如果一方面要求法官对法律保持忠诚,另一方面又不时让法官个人来支付制度成本,这与法律秩序的理性化是有矛盾的。
没有法官的职业化,对法律的理解就可能高度不一致,法律的确定性在司法环节就被法官的非职业化彻底消解了,法律因此会变得不可琢磨,不可预计。除此之外,还会导致对法律的忠诚程度不一样,那些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共同思维方式的法官,往往首先不是忠诚于法律,如果上级有明确指示,或者老百姓压力太大,或者社会舆论不给他鼓掌,他可能就会多少牺牲一点对法律的忠诚,这是非常致命的一个东西。职业化法官最基本的一个品德就是无条件地忠实和服从法律。法院的工作是通过减损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从张三的口袋拿钱放到李四的口袋,这怎么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呢? 要是法律缺乏确定性,类似行为不能被类似对待,也就谈不上让公众去保持对法律的忠诚。
实现了职业化之后,就能够做到我国法官群体有同质化的思维方式,他们判断、思维的标准是基本一致的,之后法律就变得可确定了。而制度上的可确定性就变成了生活中成本与收益、风险与机会的可预计性,类似行为能够得到类似对待,这样,法律秩序才能引导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让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忽略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持合作的态度。如果谁和法律不合作往往是最大的赢家,和法律合作的人往往是输家,这样的法律秩序就是非理性的了,它要靠一些人宁可吃亏也要守法这种道德信念支撑,那这个社会不会长治久安的。我想法官职业化最大好处就是能够通过法官同质化的思维方式把法律中的制度理性和现实生活中的个人理性结合起来,从而确立两个确信:确信法律是确定的,确信类似行为在一切司法个案中都能得到类似的判断和处理。
信春鹰:
现在讲法官职业化,讲法官的自治、独立、同质等等,可能会遇到诘难之一就是:如果这个职业化群体特别腐败和专横,那么社会是不是值得这样做?这样就成了一个悖论——究竟是先养成一批好法官,还是先有一套好制度?包括法官待遇的问题也是这样,所以,在现在的情况下,把法官从其他公共官员中分离出来的确是特别艰难的事情。法官素质问题是现在走向职业化的一个很大的挑战,先解决哪个问题才能够打通走向职业化的途径?法官职业应有社会的高度信任,靠减人分流、分层分级,不能解决现有的信任危机。
郑成良:
目前当务之急是应当由全国人大建立一个司法改革委员会去搞研究,拟定一个司法改革计划,然后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推动。
贺卫方:
先提高素质还是先提高待遇,的确是特别重要的问题。这多少有点像先有鸡先有蛋的问题。最高法院曾对外招考法官,结果不是特别尽如人意,说明连最高法院的吸引力都不大。我想应先提高待遇,哪怕是现有法官素质不够高,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如果没有办法把他们淘汰的话。这是国家先付出的一个成本,但获得一个很大的收效就是,经过若干年的循环,现有的法官素质会提高,另外吸引优秀人才进来。否则,就会永远恶性循环。
张志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属中国文化传统,它们都完成了这个转变。台湾一个初任法官的月薪将近3万新台币,相当于一个大学教授的水平,退休金也远远高于政府公务员。所以,我觉得不能高估这种艰巨性。法官同质性问题的解决,还是要先有一个分化,再将分化的结果转化为制度,之后很多事就有可能了。职业化要求提高法官待遇,而这应该以分化和同质化为前提,这是一个动态实现的过程。待遇提高后,就会产生一种品质上自我净化和提升的机制,社会有这个要求,职业内部也有这个要求,这是自然而然的事。
郑成良:
待遇提高之后,确实要付出代价,但是它形成一种机制。
法官职业化的制度保障
主讲人 信春鹰:
法官职业化,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度设计和保障的问题。法官是什么样子,不是个人的选择而是制度的选择。我们现在有30万法院工作人员,其中有20多万具有法官职称,但是他们的职业化程度达到了什么水平?或者说能不能用职业化这个词来描述我们现在的法官群体?回答很可能是否定的。这种状态的形成和我们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设计有关。直到今年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前,法官职业的入口和行政机关的入口是一样的,首先要通过的是公务员考试,其次才是法院内部的业务考试,前者是门槛,后者是陪衬。进入之后的工作安排,晋升路径,考核标准,管理体制,几乎完全是行政化的。此外,法官承载的社会使命与行政官员相同的地方太多而相异的地方太少。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才能够推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我觉得首先要看职业化的外部制度。职业化不能是抽象的,要让社会制度给法官设计一个职业化才行。从法律上来说,第一个涉及到从
宪法上来看法院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关系。比如,我国法院不是直接向
宪法负责,而是通过每年的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权力机关和法院的关系对法院的职业化特别重要。我们提到过,要在人大成立一个司法改革委员会,来统一协调和设计推动司法改革,而且要时间表,不然,各单位自己的改革滚来滚去,成本会越来越大。第二个涉及到法院和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根据现行组织法,法院目前没有办法不听地方权力机关的,没法不受制于地方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化、专业化、非地方化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从外部关系说法官职业化需要这些大的制度的支持。在我们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法院、法官应该被当作一个独特的职业系统来看待、来设计,以前我们不是,现在必须从制度入手。另外一点就是内部制度,内部制度有很多事情是法院可做的,比如说现在法院法官职业化从内部制度上的障碍可能首要还是行政化的问题。科层化的结果,就是说法官一定是法律来支配,而是行政规则或者是说行政首长。法官要选择是对法律忠诚还是对长官忠诚,可能很多人还是选择宁肯忠实于长官,因为对他有利益。而放弃对法律的忠诚,对职业化来说,这是非常大的问题。另外一个是非专业化,要把裁判工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做一个区分。法官应该集中于思考,集中于围绕判决来工作。实行法官助理是把法官从事务中解脱出来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法官助理在很多国家都是法学院里面的前几名,这些人有最新的知识,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它不是一个固定的工作。如果我们在法官之外设计一个固定的助理群体,我觉得社会成本是加大而不是减少了。
职业化中法官的个人素质和修养的问题。法官的品格、判断力、权威性、忠于法律等很重要,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其实没有一条是关于专业的,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从制度经济学、制度法学的这些基础理论看,社会意义上的人是个制度产品,法官的个人修养确实要靠社会制度的支持。现在很多矛盾焦点集中在法官身上,法官承载了很大的社会压力,有的时候不太公平。我们想一想,我们社会为法官提供了什么,就是说为法官的公正、公平、体面、权威提供条件了吗?没有。现在社会普遍缺乏信任感,怎么能独独指望大家对法官信任呢?法官处分我的财产、权利、名声,我怎么能信任你呢?我必须怀疑法官是否能够公正。这是人性决定的。现在司法缺乏公信力,法官有责任,社会也有责任。如果社会就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官会按照法律办事,谈法官职业化也是很不现实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