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郁林:
区分不同层次法院的法官职业化标准大有必要。这个目标和其他一些程序设计规范的原理是一致的,比如在审级制度设计中,越接近基层的法院就越满足于私人目的,越注重个案的细节和事实问题;越接近上层,就越满足于公共目的,越注重制定规则和进行政策性衡平的功能,因此对法官的任职标准也是不同的。这种规律是通过对大量西方制度进行经验化的比较研究得出来的结论,或者说是共同原理。在程序设置中,有大量的规范是技术性的、规律性的、普适性的,这种规律是不能违背的,这不是文化的背景,而是一种技术上的原因。从这种角度来说,我是同意张志铭的这种方法的,但还是有一个语境的问题,我觉得不矛盾,肯定都是要考虑的。在中国,我们民众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你要是像美国那样把大量的案件通过非诉讼机制给排出去,老百姓是不答应的。比如ADR在德国就行不通,老百姓认为他们有权利享受职业法官的裁判,所以他们就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分流案件。可是如果我们按照统一的标准都来职业化,不仅不现实,而且老百姓也照样不满意,因为法官的职业化和诉讼程序的复杂化意味着诉讼成本提高和当事人诉诸司法救济的难度增加。
法官职业化的实现途径
主讲人 傅郁林:
我觉得,在中国现有的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框架内,比较现实有效的法官职业化、途径,可以分以下几个层次考虑:
第一,现有法官——分层、分类和分流。
从逻辑上说,对司法人员之间的进一步分工应当是司法职业化的结果,即当司法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从其他职业中独立出来之后,才谈得上司法机构内部进一步分工的问题。然而,在中国的语境中,程序和人员的分流却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前提。国外对司法人员进行分层和分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英、美国家的做法是大力发展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把一部分案件分流出去,保证那些进入司法过程的案件和人员成为精品;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则是把这些案件和人员仍然列入司法范围,但是对所有案件进行层次化、类型化的分流,不同程序体现不同的价值取向,生产出不同类型的司法产品,以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两种方法的思路实际上是一致的,这涉及到对“司法”和“审判”不同定义的问题,而两大法系做如此不同的选择则取决于司法制度所服务并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对“司法”的不同态度和期望。就中国的社会需求来看,老百姓对司法机构的依赖并不因为司法信任危机而有所减少,发展ADR只能是一种辅助路径。在法院内部进行繁简分流和案件分层则成为主要出路,把现有人员按照其各自的特长和优势,根据程序的不同特点和对职业能力和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分层和分流。比如,一是区别对待基层法官与普通法官的任职条件,使基层法官类似于美国限权法官,这类法官处理的案件类型、处理方式、法官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与普通法官有所差别;二是上诉法官与基层法官在任职资格上有所侧重;三是继书记官系列从法官系列中独立出来之后,对现有法官再次进行分层处理,现有大部分法官可作为法官助理;四是按照金钱案件与婚姻家庭及身份案件等类型划分合议庭,把大陆法系的事项管辖权传统做进一步划分,通过相对固定合议庭,提高合议庭专业化程度并促进司法统一。
第二,新选任法官——先下级法官再上级法官、先培训再“上岗”。
要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和晋升制度,改变高校学生通过分配直接进入高层法院的制度。特别是由于下级法官与上级法官基于审级的差异因而职能分工不同,因此对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的要求都不完全相同。比如美国上诉法官与初审法官对任职条件的要求就有很大差异,因为初审法官侧重于查明事实,其任职资格更依赖于其律师经历;而上诉法官侧重于适用和解释法律,其任职资格更依赖于其理论积累和学术才能;到最高法院这一级,无论在哪个法系,大学生直接通过分配而进入最高法院都是不可想像的,且不说美国的九位老人是如何博大精深,即使在德国、意大利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最高法院,法官也是从下级法院中逐级晋升,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甚至在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也要受特别的资格限制。同时要建立规范的法官培训制度,在法学教育到司法工作之间存在一个空档,那就是对法学院毕业生进行法律职业培训。这方面,德国和日本都有很好的范例。
第三,后备法官——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在一种以法学院毕业生为主体的司法人员结构中,司法产品的合格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学教育产品的合格率,实现司法职业化在根本的意义上依赖于法学教育的方向和方法。那么,法学院应当如何为司法机构培养合格产品?我认为,应当增加法学院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短他们对司法过程的适应期间,使之逐步成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主导性力量。
第四,全体法官——法官的继续教育。
法官的继续教育,在中国具有一种特别的意义,因为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同质化的基础实际上是在不断变化的,法官在毕业分配时可能是同质的,但事隔三五年之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就发生了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一方面是他们所处的工作环境差异造成的,另一方面与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有关,它取决于法官个人是否能够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信息。司法统一这样重大的课题,我们习惯于用请示汇报这样的行政手段去统一,而通过对法官的继续教育使法官的大脑实现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统一。
贺卫方:
对法官职业化作这样具体的、深入的研究非常重要。人的分流问题,怎么分流,我认为中国法官职业化的推动离不开中国整个人事体制、组织体制的改革,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如果不把法官作为一个具有非常强烈的专业需求的群体,职业化的道路可能会非常艰难。另外,对中国整个司法研修制度,一个人不可以大学毕业就直接到法院从事司法工作,那是神,他必须要有个“学徒期”。现在我们“学徒期”的建构受到了很大的阻碍,那就是中国司法本身的体制有待理顺,司法权还不是单一的,司法机构本身有两家——法院和检察院,还有律师,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那么,要建构一个统一司法研修制度。我们必须在中央层面上对司法研修制度进行一个整合,比如像日本,就是在最高法院下面设一个研修所,来对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统一的职前培训,既要学习法官的技能,又要学习检察官和律师的技能。这样不仅使得这些人未来能适应多方面的工作和职业,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
张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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