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民主制度可能会成为一种阻碍。法官职业化,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官的精英化。法官不是民意代表,任何国家在推行法官职业化的过程中,都会造成与民主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对此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办法,没有一个地方的司法领域既有很好的民主,又有很好的专业化司法操作。司法如果过分顺从民意,其后果常常是很可怕的。
第三,市场经济可能会成为阻碍。市场经济本身是推进法治的,但可能因追逐利润而不讲伦理。对法官职业化来说,职业化要体现独特的职业伦理,一定有崇高的一面,要超越世俗和平凡。这样,建构法官职业伦理的支撑在哪里?
第四,在意识形态方面,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是追求一个没有法官的社会。法官是与社会弊端相连的,很难想像法官职业有着辉煌的前景。这可能会造成我们推行法官职业化中的一种解构因素。
信春鹰:
法官职业化的提出,开了个先例。我国的职业向来是界限模糊,提出职业化概念,在我看来才是真正有了现代化的意识,因为现代化有一个指标,就是专业化分工要清晰,职业训练要严格。这样才是一个专业的社会、现代的社会。
现在提出法官职业化是适逢其时,因为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心理需求,已经成熟到需要一个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一般说来,一个职业的形成需要诸多社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对专业化知识的需要。而社会对于专业化知识的需要又是和社会成员的认识能力相适应的。回过头来看法官职业的发展历史,在人类早期不需要专业的法官,有了纠纷,找个有威望的长者调处就可以了,而现代社会复杂多了,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就分离出专业的法官。法官的使命就是裁决社会纠纷,裁决的范围多大、如何裁决,或者说法官是否能够以职业的身份来彻底完成自己的职业分工,也是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实现现代化,从孙中山开始就作为目标,但从社会分工上如何实现现代化则一直不受重视。社会分工的界限不清,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与现代化的技术指标相冲突。
最高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将其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的、长远的战略性措施,这是一个突破,是法官自我意识和社会角色意识强化的结果。有意识比没有意识要好,但光有意识是不够的,必须要进行制度改革。法官不是官,是一个职业,有自己的职业标准和规则,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可能困扰司法改革的很多问题都能够解决了。
王晨光:
职业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所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
法官职业化的问题并非仅仅是个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对于我国正在深入开展的司法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其意义又不仅在于对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任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而更在于打破了我国自古以来司法与行政混为一体的传统和司法行政化的体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司法权的独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官职业化不是由法官的官方地位决定的,而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其行使的权力重大独特。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分辨曲直,扬善除恶,保障人权,制约强权,其责任重大。因此,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职业人员来行使。其次,作用和功能特殊。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他们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机构是一个社会的减压阀,它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独特的素质要求。司法工作需要独特的知识结构、能力、经验、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需要具有高度的道德人品素质。
但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法官职业化也不能绝对化。司法途径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个最重要的机制,但毕竟不是惟一的机制。因此,司法不能脱离现实社会,法官的职业化也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化的一面。国外一些使非职业人员参与司法过程甚至行使某种司法权的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治安官制度和非职业法官制度,以及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引进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做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针对我国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法官职业化恐怕不能搞成完全整齐划一的法官体制,而应当考虑如何使职业化的法官植根于社会和民主之中,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中如何使职业化与社会化结合的问题。
傅郁林:
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正如人口的增长和劳动的复杂化促使劳动的进一步分工一样,当案件数量的增长和纠纷的复杂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司法就从政治、道德、文化等其他事业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这一点本来不需要做更多论证。但是,为什么讨论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化就如此困难?原因大概在于法官的职业化不仅意味着有一个专门的职业通过自己制造的产品来分享社会利益,更意味着有一个职业群体要主宰着所有人的命运,对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因此阻力就特别大。然而,也恰恰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化对于整个社会的意义才更加重大,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司法机关的任务按照社会多元价值需求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生产符合要求的司法产品,那么,无论从司法公正还是司法效率的目标来看,都必须实现法官职业化。公正无非是要求保障判决的正确性,没有专业的法律技术,正确适用法律是无法保证的;从效率的角度看,法官职业化的意义就更为明显,一个专业熟练的工人比不熟练的工人效率肯定要高得多。我们不必回避,一个行业推行职业化有其自身的利益驱动,但从根本上看,我们要强调社会公益性,而且从法官职业化的效果上来说,受益的还是整个社会。
张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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