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完善监督模式。即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反对设立民事公诉制度。
3、 监督兼公诉和支持起诉模式。即在第一种模式基础上,增加支持起诉方式。支持起诉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在上述几种方案中,第一种支持者甚众。许多学者认为民事公诉是解决我国目前民事检察监督不力问题的突破口,是国际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然而,我却以为,民事公诉违背
民事诉讼法理和基本原则,并且与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性质不相符合,理论根基不牢,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不宜采纳 。[3]
支持起诉方式同样遭遇理论尴尬和现实困境。国有资产由政府管理,况且,现在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承担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理所当然地承担防止和制裁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效率一般而言高于司法程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仅给自身资源造成负担,而且在程序上面临许多无奈和困惑,势必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失衡,故不足取。
(三)完善现行监督制度的模式是出路
笔者以为,民事公诉和支持起诉不足取,唯有完善现有的监督模式才是解决问题之道。为此,需要对现行监督制度进行宏观和微观上的思考。根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和检察监督理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 确立检察监督的一般原则。制度需要原则作为统帅和补充。为保证检察监督权的正当和有效行使,有必要确立以下原则予以统率和规控。
(1)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原则。凡属法院审判权决定范围的事项(如证据的采信,实体法律问题的决定等),检察院不得干预。此原则在于对检察监督权予以约束,避免或减少监督干涉司法独立。因为监督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2) 全面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应该覆盖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起诉和执行程序。该原则在于保障检察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克服当前程序中的空白领域,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同级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应该与法院级别相对应,改变现行的上级监督方式,从而调动各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4) 及时监督原则。监督与诉讼行为同步,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和难操作性;检察监督要迅速及时,在较短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监督事项,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5)程序性监督为主,实体性监督为辅。检察监督的重点是监督程序,保证程序合法和公正。实体问题主要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行使的空间,不宜涉及或应该少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