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减少对评估价格及合同条款的行政干预。在对国有企业的并购价格的谈判和确定过程中,往往要过五关、斩六将。其实国企在谈判过程中,应该已经向国资局及各主管部门通报了谈判情况,并与国资局确定了售价。但在资产评估及最后国资局等审批时,可能还会发生干预现象。
(4)在立法明确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能保护善意的企业财产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并能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等作出更好的规定。国外的并购分为资产的购买和股权的购买二种。股权的购买人对被并购企业的现有债务继续承担责任。而购买资产的,只对其有合法登记的抵押权或质押权的债权人负有责任。而对企业的一般债权人及任何第三人,则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国内现在立法及执法都存在不确定性。外商在华并购中最担心的是不清不楚的产权和没完没了的债务。
2、 立法建规,构筑跨国并购法律体系
立法是为了规范,规范是为了有准备地迎接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并通过这种跨国并购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和中国坚定不移对外开放的形势下,跨国并购市场早晚是要开放的,因此尽可能早地构筑好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法律体系和审查制度,引导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向优化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方向发展,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经验,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法律体系的建立,直接有赖于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
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就我国目前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情况来看,必须尽快填补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的立法空白,以确立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反垄断法
跨国并购的效应分析表明,跨国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这种垄断容易压制东道国的幼稚工业、控制东道国市场、破坏东道国原有的竞争秩序。因此,克服跨国并购负面效应的核心法律就是反垄断法。
在市场经济理论家看来,竞争是市场的核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促进和维护竞争。从这个角度看,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不仅有助于克服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也同样有助于克服国内并购的负面效应。
(2)跨国并购审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