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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的公力救济

  4、再审和发回重审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一方面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主观地规定一定的比例或一定数量的发还率、改判率作为评先、评优条件,对错案实行追究;另一方面又将重审、再审案件交给原审法院,让本院的法官改判本院、本庭同事、领导、领导集体的案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这种制度设计凭空加大了再审发回重审法官的思想压力和再审发回重审公正裁判的阻力,增加了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成本。
  (二)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将已经生效而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强制付诸实现的活动,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完成义务的活动。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然而,执行难使我国司法中存在的一大顽疾。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设计的不周全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第一,强制执行制裁种类不全。现有的执行制裁措施主要有拘传、罚款、司法拘留、刑罚处罚,这几种措施不足以解决我国目前严峻的“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执行公告曝光的措施,即对部分有履行能力而采取种种手段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发布执行公告,公告其名单,发动群众监督其财产状况,限制其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实践证明,许多被执行人正是迫于曝光后可能对其名誉或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而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但是,这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确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推广。第二,未执行先收费制度降低了执行的效率。当事人不认真执行生效的判决,胜诉方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预交执行费用,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用后成为既得利益者,执行与否对自己都没有压力,从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用后不仅债权没有得到保障,反而再次投入了实现债权的成本,或者被执行人通过预缴纳执行费而得到不再履行法院判决的事实豁免。执行难不仅使公正的裁判落空和法律的尊严扫地,还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雪上加霜。
  四、完善债权公力救济的措施
  (一)完善诉讼制度。
  1、债权人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应规定由败诉的债务人承担。诉讼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引起的,是因为债务人不恪守信用给债权人无端增加的成本,这些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对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无理滥诉、防止司法腐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以及提高整个国民的法制观念和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增加惩罚性赔偿,使守约成本小于违约成本,使诉讼可得利益大于诉讼成本,使诉讼对违约者、侵权者惩罚大于违约者、侵权者的可得利益,从根本上遏制债务人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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