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人权约法:历史的误置?
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探析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关系,人们很自然地将视线移向了历史。此时,人们会思考: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制订者将知识产权写入人权约法的本意何在?这是不是一个历史性的误会?知识产权是不是人权?
在还没有“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这一现代术语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人对于他所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受到保护。”其所指权利无疑是知识产权。1966年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了大致相同的表述。今天的争议与这两个公约文件中文字不多的这几句话不无关系。
据近期的专家研究,在制定两个公约的历史进程中,对于是否写入知识产权有关条款,曾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了解这些争论,是今天解开知识产权与人权关系之“结”的重要方面。概而言之,20世纪中期人权约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出于两个因素:政治动机与西方法理。
首先,最深刻的根源还是存在于西方的财产权观念。在近代西方,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被视为法治理念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自然权利、人权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内涵也完全按照这种自然权利观念得到理解:像作为人权的财产权那样,人们(当然是个人)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同样,人们对自己智力劳动的成果也应如此。
而最直接的动因则被认为是国际政治与意识形态斗争。西方的一位作者明确指出,“比之于试图确立一种单一的智力财产制度,我相信,第27条是作为冷战紧张的产物(a product of cold war tensions)。这些紧张促使联合国及其盟友决定努力将智力财产包括进人权文献中” 。
美国学者奥得丽·查普曼 详细考察了两个人权国际约法的出台经过。当时,美国及其资本主义盟友积极努力,以削弱共产党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而在人权文件中加入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理念,正是该努力的体现。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的出台因循了同样的政治动机。
也有不同的声音。来自苏联代表和东方集团国家认为,人民获得科学利益的权利不应该与财产权混在一起。苏联代表声称,“作者的权利复杂而多样,不能提炼出对所有国家都有效的条款”。
最终,西方资本主义取得了胜利。——这正好启发我们,人权约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本来仅仅作为政治框架的一部分而存在,根本缺乏深刻的理论基础。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动机,制造了历史的错误、逻辑的错位。
五 知识产权的地位与性质
透过西方人权专家的分析,笔者感到,将知识产权写入人权约法,体现了这样一种实用性的思维线路:东西方立场对立的政治基础——西方理念主导——私有财产权神圣——知识产权属于私有财产——知识产权与私有财产权一道写入人权约法。因而,从理论逻辑上,知识产权并不必然属于人权的范畴,本不必或不该写入保护人类尊严的人权约法。今天,在现实的、主要是国际经济的、也是政治的因素推动下,当话题重新被提起时,人们又不能回避历史留下的旧帐:理论上,知识产权是不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实践中,面对困难重重的现实,面对必须遵守的人权约法与知识产权协议,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又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地位:基于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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