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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知识产权的人权视野

  (一)TRIPS协定对人权的涉及
  TRIPS协定没有明确提及人权,但该协定有不少条款暗示了有关人权保障的主要原则。最集中的表现是第7条“目标”和第8条“原则”,以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例外与限制规则。
  在第7条“目标”中,如果说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多少还属于知识产权制度内的双方平衡的话,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的转让与传播”、并且“有益于社会与经济福利”,则明显突破了知识产权制度直接涉及的各方利益,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直接指向了公众福利与社会发展——这实际上也是人权制度要实现的目标。具体到专利保护,TRIPS以不小的篇幅,明确了多项强制许可,体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政策,同时还直接援引了国际人权法中的“紧急状态”原则(第31条)。
  第8条(原则)规定,成员可以“采纳必要的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促进与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关系重大的部门的公共利益”。专利保护方面,成员可以将某些发明排除于专利性之外,以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严重损害环境。成员还可以将某些生物排除于专利性之外,例如植物与动物,以及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方法(第27条)。显然,这些条款为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生命健康权、环境权等之保护预留了空间。
  就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而言,TRIPS协定规定了权利与义务、责任之平衡。按照该协定的原则,成员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权利持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滥用,或者阻止其实施的行为不合理地抑制了贸易或消极地影响了国际技术转让,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作用(第7、8和40条)。
  国际合作与援助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方面。TRIPS协定也同样鼓励国际合作。并特别规定,发达国家成员有义务对其企业和机构提供刺激,以推动和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第66条);并根据请求,提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与财政合作(第67条);协定生效时间上向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提供特别的和差别性对待(第65、66条)。
  不能否认,TRIPS协定对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公共道德、社会秩序以及经济自由等多方面的考虑,体现了它试图与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持一致的基本精神——至少在理论上如此。
  (二)TRIPS协定与人权的潜在冲突
  然而,尽管TRIPS协定在上述各方面有助于人权保护与促进,却很难说,TRIPS协定的制订全面遵循了人权约法的规定,采取充分保障人权的立场和态度。疑问在于,TRIPS协定为知识产权与人权保护保留的平衡,是否与人权态度完全一致?对此,至少有下列方面值得关注。
  在根本上,TRIPS协定与国际人权约法的宗旨是不同的。TRIPS要保护并推动技术创新。而人权约法的视角总是明确地将人权促进与保护放在任何财产保护之目标的位置。这样,在TRIPS协定中,涉及人权的内容,如促进公共健康、营养、环境与发展等一般被表达为规则的例外,而不是指导原则本身,并要服从协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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