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承运人责任制,需要解决若干理论问题。其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技术性、风险性不同以及国家对不同运输方式实行的经济政策不同,所以,要实行适用于一切运输的单一承运人责任制,在可以预见到的未来是不现实的。其二,由于各种运输均涉及国际运输问题,而各国的运输政策差异巨大,因此,要实行即适用于国内运输又适用于国际运输的统一责任制,也是不现实的。其三,由于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合同标的物性质完全不同,因此要实行即适用于客运又适用于货运的统一责任制,也是不现实的。
合理的选择,是将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相区别,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相区别,分别实行不同的责任制。本文所谓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即属此义。
我国《
海商法》和《航空法》已对国内、国际海上和航空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预示了我国运输合同制度中承运人责任制的发展方向。现存问题是,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问题因立法的空白和落后急待解决。笔者认为,就国内运输而言,所有运输方式均应实行承运人严格责任制。
第一,统一国内陆上运输承运人严格责任制。陆上运输主要是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二者风险性和技术性大体相当,且生产成本和运价差距不大,这是实行统一严格责任制的基础。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汽车运输承运人规模较小,可以分散经营;而铁路运输承运人规模庞大,不宜分散经营;实行统一严格责任制将给众多小规模公路运输承运人带来巨大压力,使其随时面临破产的危险。但是,公路运输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为混乱的运输业,也是日常管理最薄弱的环节,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大批并不具备承运人应具备条件的个体、合伙经营者涌入公路运输行业有直接关系;同时,不合格承运人的无序竞争还挤跨了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假如实行统一严格责任制可以迫使许多不合格承运人退出公路运输业,或者迫使其走股份联合、规模经营之路的话,这不失为公路运输业发展的良策。
第二,统一国内客运和货运承运人严格责任制和举证方式。如前所述,适用于所有运输的单一责任制目前是不现实的,但国内和国际运输正逐步向此目标靠拢。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分别实现陆上、水上和航空三大领域中承运人责任制是可能的,我国《
海商法》和《航空法》的颁布实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三大运输方式责任制之间的联系和和谐需要研究。所有运输方式均有共性,共性便决定其适用的规则亦有相同之处。 例如,相同原因的人身伤亡或货物灭失、损毁或迟延,应适用同样的规则予以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因旅客乘用的运输工具不同而有天壤之别,货物损害也不会因运送工具的不同而增加或减少其使用价值。当然,统一问题的提出,并不要求至善尽美,任何经济关系对法的要求,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不可能至善尽美。笔者认为,国内客运和货运承运人严格责任制的统一,是指客运和客运的统一,货运与货运的统一;统一的是规则和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