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运输合同管理制度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 曾一度实行严格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但是,这种管理制度带有深刻的行政命令、政企不分的痕迹。1993年《
经济合同法》修改后,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有依法监督权,对违法合同有依法处理权。但是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包括运输管理部门在内的其他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处理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多无明文规定,因此这一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此外,在合同仲裁和司法制度完善的条件下,相应缩小行政机关的合同管理权是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政企分开、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内在要求。但是,运输合同的法定特性及其基本内容要求必须有来自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予以保障, 缺乏这种力量的作用, 法定合同就不会存在,双方当时人就会处于完全的不平等状态。这种力量就是运输管理机关的职能。不过,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输主管部门对运输合同的管理完全不同于计划体制下的管理,而是有新的更重要的管理内容。
第一,对运输合同主体、主要是对承运人的管理。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占据主要地位,合同关系成立、变更、解除和消灭全过程中,承运人行为往往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对运输合同主体的管理,主要是对承运人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对承运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损害赔偿处理等状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对运输条件和运价管理。运输条件和运价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但运输法律、法规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完全协商决定,为了保障法定合同内容的充分实现,运输管理部门就须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第三,对运输合同履行状况的管理。运输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运输法律、法规和规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状况的管理,即对双方履行义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由于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均由法律、法规和规则详细规定,因此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管理,集中体现在以行政权实施运输法规范, 而实现这一点,即需要由法律法规授予运输管理部门若干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主管部门对运输合同的管理职能。
三、统一承运人责任制
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特征不同、运输条件不同、风险性不同,因此对承运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各异。但各种运输方式所形成的运输经济关系,对法的需求趋势,是实现承运人严格责任制。虽然各种运输方式在实行严格责任制的进程中步伐不一,但根据本文观点,目标是明确的。因此,统一承运人严格责任制已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