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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关于完善我国运输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七部分 关于完善我国运输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孟宝森


【关键词】文献
【全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决定统一的国内商品交换市场的形成,同时要求开拓广大的国际市场。商品和劳动力在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中的流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规律,决定了交通运输业及其相应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人们可喜地看到两种现象,一是运输设施和运输工具空前发展,如高速公路迅速遍及各地、铁路建设日新月益、航空场站遍及各大城市,海运规模巨增,陆海空综合立体运输网络初具规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一是运输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铁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等主要专门运输法律,公路和公路运输立法亦在紧张进行中。但是,运输业的发展还不能适应整个商品交换和劳动力流动市场的需求,运力不足的现象还会长期存在。同时,运输法律制度建设也不能适应运输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运输法制内部还存在明显的不平衡,运输合同制度不完善、不规范、不统一等等问题还很突出。
  运输合同是运输法调整对象的核心,现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制约和阻碍了运输经济的发展,从而会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完善我国运输合同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
 
   一、确立运输合同法定原则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力度、深度和广度,取决于该社会关系对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密切程度。现代市场经济对法的共同要求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经济关系对法的要求必然导致修正传统的观念和理论,研究探索和创立适合经济关系要求的法学理论,进而完善法律制度,科学地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
  科学技术对运输业具有巨大推动作用,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不断革新,使运输规模日益扩大、运输活动更加频繁,运输活动早已打破国界,与此同时,运输合同法也在向国内国际统一的方向发展。统一的理论根据,不能从法本身去寻找,只能从运输生产关系、从运输生产力对经济关系和法的客观要求中寻找。笔者认为,运输生产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作用、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立性、运输活动的连续性和普遍性,是运输法及其运输合同法产生存在的基本原因。正是这些原因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完全适用传统民法的合同规则, 要求既对合同自由原则又对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形成的所谓 “合同”理论,予以修正,实行合同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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