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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研究报告

  决定裁判质量高低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受案件自身复杂疑难程度的影响,又受裁判人员素质和水平的制约。但是,报告人认为:司法权利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裁判人员缺乏责任心以及司法腐败是根本原因。
  从更深的社会根源上分析,在中国市场经济历史进程的初级阶段,人们对物质利益和金钱的追求,是普遍趋势;这种追求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呈现为一种疯狂状态。这种趋势必然渗入司法机构,直接或间接地、明显或隐蔽地左右裁判人员的职业行为,从而在裁判结果上予以体现。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调适现行司法机制,裁判质量低劣将是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中国社会机体内恶疾的普遍症状。
  3.3 行政权利的障碍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是宪法和组织法,对行政权利和司法权力的界定是十分明晰的。行政与司法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构下的、相互独立的平行机构。但在实践中,司法机构在经费、人员等多方面均受行政机构的制约。目前,行政领导直接干预司法活动的事例已不太多,但民不敢告官却比比皆是,这两种现象之间必然具有某种联系。中心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虽然还没有直接遇到来自行政权力的障碍,但由于1997年全年没有遇到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其它案件中涉及行政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均不愿单独起诉行政机关。这一空白说明了什么?不得不让人深思。
  3.4 援助对象的障碍
  1997年度接受中心法律援助的女性当事人(接受一般法律服务和咨询服务的除外)120多人,典型、重大、疑难案件女性当事人60余人。这些女性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要求不同、表现各异,但其共性特征十分明显。第一,平均文化水平偏低。女性当事人平均文化程度仅达初中程度(高级女专家除外)。第二,法律意识水平低下。许多人只知道“杀人偿命、”“不要偷盗抢劫”等原始道德规范,全然不知国家还有《妇女权益保障发》、《劳动法》等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第三,人权观念淡漠。许多人在接受中心法律援助之前根本没有听说过“权利”一词,从未思考过人生价值、个人社会地位等最基本人生问题。第四,性格矛盾。多数女性当事人性格缺陷十分明显,一方面性情柔弱、逆来顺受、严重缺乏斗争和反抗精神;另一方面思想偏执、固执己见,难以接受律师和专家的意见,有的女性当事人性格矛盾的状况,明显达到精神病程度。这些当事人既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又难以听取和接受律师意见。
  女性当事人的上述共同特征,使中心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难以得到当事人的适当理解和密切配合,极大的增加了办案难度。例如有一重点案件的当事人,一时不理解承办律师的办案方案、不尊重律师的艰辛工作,背着承办律师向其它人多次宣称“律师不负责任,非要去告他们不可”;另一老年当事人在其要求未能得到满足时,大吵大闹、指责中心“沽名钓誉、欺世盗名”;还有的女性当事人竟然要求律师必须依照她自己的“行动方案”办案;更有女性当事人为了寻求更多的同情和支持,口是心非、弄虚作假。当事人的这些所作所为,承办律师虽然能够理解,但是十分痛心!
  女性当事人自身的问题给法律援助带来的障碍,不亚于其它各种社会障碍。这种障碍迫使承办律师必须首先对当事人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否则就无法继续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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