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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研究报告

  3.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障碍极其原因分析
  3.1 法律不完善的障碍
  中国现行法律不完善,是中心在承办重大、典型、疑难案件和其它一般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遭遇的首要障碍。法律不完善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体现。
  实体法中,公民劳动权、获取报酬权、人身安全权、住所权等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缺乏细密完整的规定,现行法律条文粗陋,许多早已过时的内部规章制度仍旧在替代法律发挥作用,因而导致人们认识不一、解释不同、法律适用混乱。
  程序法中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历史性的进步,但仍存在对律师职权保障不力、被害人诉讼地位脆弱等问题;民事诉讼法的主要问题是证据问题,现行法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伪证问题缺乏可操作的处罚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改革走向还缺乏机制保障(例如必须保证律师调查权、必须追究伪证责任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问题是缺少鼓励公民行使行政诉权的规定(报告认认为,这种规定是中国现行社会条件下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功能实现的必备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目前十分突出:第一,在于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相分立,工人和干部的身份区别仍然是制度上的一道鸿沟,更为严重的是,这道鸿沟还在不断扩大,表现在国家行政机关近期颁布实施了《人事争议仲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劳动法》和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均规定:争议仲裁时效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这种规定既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申诉权,又与《民事诉讼法》二年的一般时效原则相矛盾。
  中国现行法律不完善,反映了社会制度变革速度与发展速度之间的时空差;这种时空差不仅导致侵犯人权现象呈现多发性、普遍性趋势,而且必然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同时还会成为孳生社会腐败、官僚主义的温床。
  3.2 司法机制的障碍
  中心1997年度接受和承办的一般和重大法律援助案件共计60余件,其中正式进入诉讼(包括仲裁)程序的案件仅有28件。其它30余起案件,诉讼关系明确,诉讼当事人清楚,本应顺利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案件当事人的问题和程序法、司法机制两方面的问题而难以进入程序。
  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28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障碍过多、时间漫长、结果不良。至1997年12月底止,已经终结的案件仅有17件,占总数的60.7%;审结的案件中,中心律师代理方胜诉的仅有12件,约占诉讼案的42.8%;败诉案5件,约占诉讼案的17.8%,占已终结案的29.4%。经中心律师和法律专家讨论研究,这些败诉案的判决均不同程度的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有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有的判决不尊重事实。即使是胜诉的案件,生效判决中亦普遍存在疏漏、差错等问题,结果导致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全部实现。办案还证明:越是重大、典型、疑难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就越低,障碍就越大,时间拖的就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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