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法院已审理过几件涉及犯人权利的案件。在两个案件中,法院判定检测前或后的协商是为获得犯人明确同意进行爱滋病病毒检测的既合法有合理的前提。③这些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结束南非监狱中例行的爱滋病审查。在至少另外三个案件中,犯人爱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身份被认为是量刑时的一个减轻因素。④此外,Biljon v.Minst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一案涉及到患有爱滋病的犯人获得足够医疗保健和获得抗爱滋病病毒治疗的权利。在该案中,法院驳回了监狱管理部门有关财政紧张的主张,支持了四名囚犯中的两名犯人获得抗爱滋病病毒治疗的权利,费用由监狱管理部门支付。法院指出尽管财政紧张会影响犯人所获得治疗的类型,但监狱管理部门不能仅仅依赖由于费用紧张不能向病人提供治疗这个抗辩。法院判令应由南非的矫正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而不是南非的卫生部对四名犯人中两名犯人的治疗费用负责。
保密及获得医疗保健
南非的民事判例法已确立了一系列关于HIV信息保密和获得医疗保健的司法先例。1994年的Vurren v. Kruger一案成功地论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及保密原则。⑤由于该案是在南非临时
宪法制定前审理的,上诉法院依赖南非的普通法和有关保密的侵权原则审理了该案。上诉法院一致地维护了病人医疗信息(在本案中是病人的爱滋病患者身份)保密的权利,法院还判定在保护病人的保密权时还要维护公众的健康利益。在本案中,一位医生未经病人的明确同意在打高尔夫球时将该病人患有爱滋病的信息告诉了另外两位医生。法院宣称公众利益并不允许将该病人的医疗信息披露,因为那两位医生没有被感染的危险,并且更特殊的是,病人明确要求对他的医疗信息要保密。在另外一个也是在临时
宪法制定前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判令一家省医院向病人提供一种名为“Gancyclovir”的药品。①在医生已向病人开出药方并且病人已被安装一种特殊导管以服用该药后,医院管理部门通知病人说他们不会提供这种药品,因为该药品“非常昂贵”。该药以前是由厂商免费提供的。此外,医院还辩解说如果向所有的爱滋病病人提供该药,花费会耗尽医院可供利用的基金,该药有毒并能产生某些副作用,并且该药未经登记。法院认为尽管该药当时没有登记,但它已获得医院管理部门的临时批准。也就是说,在该案审理前,医院就已经向另外其他五个病人提供了该药。重要的时,在该药品被免费提供时没有被认为是有毒的。不管怎样,病人和开出该药处方的医生都知道该药的副作用及毒性。即使财政紧张是提供治疗的一个相关考虑因素,但该病人的花费并不会用尽医院的基金。法院注意到病人已到了爱滋病晚期,该药可以提高他的生活质量,并且他有理由相信他会得到该药品。法院强调说它的判决建立在该案特定事实的基础之上,并且判决并没有自动地许可所有爱滋病病人都能得到国家部门免费提供的该药。自然,问题是,在面对国家强烈主张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法院在维护病人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时会走多远?这个问题很难回答。这方面的案件都受到它们各自特定事实的限制。直到目前,南非仅有一件
宪法案件涉及到国家提供医疗保健的义务。在该案中,国家向病人提供连续的、长期的肾脏透析的义务受到检验。②本案的原告患有慢性不可医治的肾脏衰竭,他要求根据
宪法第
27条第3款获得“医疗保健”及“紧急医药治疗”。③原告还患有糖尿病和心脏病,他不但肾脏衰竭而且已经被诊断为不可治愈。医院有一项政策规定仅向能够治愈的病人或适合做肾脏移植的病人提供肾脏透析。法院认为“紧急医药治疗”必须在保健服务可获得的背景下进行解释——本案所涉及的省卫生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并且在1997年它的财政就已超支。法院没有采纳病人所要求的治疗属于紧急医药治疗定义的范围之内的主张,法院还认为它不会干涉政府部门作出的财政决定,在这些决定是在善意合理的情况下作出时。因此,南非
宪法法院支持了国家财政紧张的主张,认为它是不向病人提供连续的、长期的肾脏透析的一个合理善意的原因。该判决进一步证实了南非法院越来越不愿干涉并改变国家的财政决定,甚至是在这等于是国家不提供治疗或保健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