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的人提起的财产权诉讼,可以由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或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如为债权,被告的债务人住所或该债权担保标的所在地视为被告财产或请求标的所在地。
第18条 〔现在居住地〕
对因工作、学习或者其他原因而长期居住某地的人提起的财产权诉讼,可由现在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19条 〔现役军人或海员的管辖〕
对于现役军人或海员提起的财产权诉讼,可以由其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或船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20条 〔营业所的管辖〕
对于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人,因关于其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业务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该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21条 〔关于团体成员资格的管辖〕
公司或其它团体或其债权人,对于团体成员或团体成员之间,因团体成员资格而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该团体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团体或其债权人或团体成员对团体职员或已推出团体的成员提起的诉讼,准用前款规定。
第22条 〔遗产继承案件的管辖〕
因遗产的继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遗赠或其它因死亡而发生效力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诉讼原因事实发生于被继承人居住地,或被继承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于继承开始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住所或住所不明的,定前项管辖法院时,准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关遗产债务的诉讼管辖,如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在前条所定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由该法院管辖。
第23条 〔合同纠纷案件〕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有争议的义务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
民法规定的履行地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才有适用余地。
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票据纠纷案件〕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25条 〔财产管理案件〕
因关于财产管理有所请求而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财产管理地法院管辖。
第26条 〔侵权纠纷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发生地不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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