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验分析科学中,哈贝马斯指出,作为预先判准经验分析陈述的意义的参照框架,为理论的建构以及批判这些理论的标准确立了诸项规则。哈氏指出,经验分析的知识乃是一种可能的预见性知识,然而,这种预见的意义,亦即它们作为技术的有效意义,则是通过那些我们将理论适用于现实时所依据的规则而确立的。另一方面,在受控的观察活动中,实际上我们已经设定了条件,尔后对根据这些条件而进行的运作的结果做出评判。这就意味着,观察和评判活动受到了预先设定的条件的限定。我们可以说,描述性的命题有助于理解事实以及事实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说法定不能掩盖这样一种真相,即对于经验科学有意义的事实,首先是通过对我们在工具性活动的行为系统中的经验的预先组织而型构出来的。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哈氏得出结论说,经验科学的理论在揭示现实时,乃受制于这样一种构成旨趣,即它使那些得到成功检验的行动尽可能地获致保障并通过信息而予以扩展。这就是对客观化过程做出技术控制的认知旨趣(Habermas,1981,p308-309)。这种旨趣对应于人类社会的一个侧面:由于所有社会都存在于一定的物质环境之中并参与同自然界的交换,所以它涉及到哈氏所谓的“劳动”。正是这种交换劳动促进了人们对事件的预测和控制的旨趣。在我们基本了解了经验分析科学这类知识的性质后,我们便可以洞察到实证科学为什么将理论和方法侧重于通则的探求和客观经验的验证等方面的原因了,因为只有这样,客观环境才能被控制和预测,相关的知识也才能具备技术的有效性。
哈贝马斯指出,阐释-历史的科学是在一种不同于经验分析科学的方法论框架中获致其知识的。在这里,命题有效性的意义并不是根据技术控制的参照框架而确立的,对事实的把握并不是通过观察而是通过对意义的理解来实现的。哈氏认为,阐释的诸规则决定了社会科学陈述有效性的可能的意义。在解释意义的过程中,解释者事先便抱着一种要使一定的“精神生活事实”得以明晰地展现出来的主观愿望(Habermas,1981,p309)。哈氏认为,解释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出纯理论,不是为了获得与旨趣无关的“客观”知识,而是相反,为了在解释的过程中使未来的结论具有实践意义的旨趣。他认为,在解释过程中,总是预先地存在一种“预先理解”,以此为中介,解释者从解释中获致一种历史的和阐释的知识。在解释中,只有当传统所流传下来的“世界”及解释者本人的“世界”同时对解释者而言变成为可明了的事实的时候,解释者才能把握以“文本”作为语言中介的传统世界中所包含的那种“意义”。就此一意义而言,所谓理解,无非是在两个“世界”之间实现一种交往,一种相互间的沟通(高宣扬,1991,页131-132)。
就解释本身的结构而言,对于某种意义的理解,总是包含一种导致在活动着的主体间的达成共识或获得协调性的可能条件;而这些主体间的共识又恰恰在于它们吸取了源自传统的同一认识范畴。那种指导着理解方向的、旨在达成主体间共识的可能条件,就是哈贝马斯所谓的实践的旨趣;而以此种认知旨趣为基点所构成的知识体系,便是阐释-历史的科学,显然,这种侧重理解和旨在达致共识的阐释-历史的科学所关注的并不是普遍规律的寻求,也不是致力于技术性控制效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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