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上述几个学科的分析,《本质》指出,“我从三个不同的社会科学中举出了三个不同的解释上的困难——对历史上某一特定人物的解释,经济学上供应和需求法则的解释和对制度化遵从行为的解释(在人类学和社会学中最重要的课题)。我在每一个单独的个案中都提到必须利用行为心理学命题做为解释的依据。……更简明地说,行为心理学的命题可说是解释人类行为最普遍的命题”(《本质》,页43),因为假设社会行为的最高单位是人类和他的行为,则解释社会行为的命题必须是有关人和其行为的命题;而且这种有关个人行为的心理学普遍命题,决定了我们在具体研究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即从解释个人行为如何造成团体的特性入手,亦即在小团体中观察和解释为何有遵从行为的发生、权力如何分配以及地位系统是如何形成的,因为只有先研究小团体中的行为,才能把握大社会的本质。
三
通过上述对《本质》诸论点的简要陈述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论证上的精彩之处以及其观点的合理之处,然而如果我们不满足于此并对其论点的前提性问题做一更深层面的剖析,我们就还可以看到《本质》的论点所隐含的预设:1,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外部事实,包括人类行为及社会现象在内,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此外,这些事实是客观的,它们的存在不以研究者的主观意志而转移;2,这些具有一定规则可循的客观的外部事实,是可以凭藉客观的研究方法而获知的;这种方法具有严格的逻辑要求,只要遵循这些要求,研究者的主观倾向对其就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正是基于上述两项预设,《本质》方认定社会科学的本质在于通过严格客观的分析方法的确立,而对人类行为及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经验性的分析,进而把握有关变量间的关系,终而发现和解释人类社会一般性的规律。因此,社会科学知识的目标性判准便在于它是否能够对客观化的人类社会世界做出精确的解释及有效的预测,换言之,它的目标在于探寻人类社会的通则,而非其于文化的及历史面相上的个别性。“只要我们有想成为科学家的冲劲,而且发挥我们的天份,睁大眼睛寻找我们研究的对象,我们相信社会科学一定会与其他科学比肩而立。我们已经同化了——历经了不少困难——自然科学验证命题的标准(法则)”(《本质》,页22-23)。在这种信念下,荷氏的社会科学观便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即社会科学的知识可以被认定为“客观的”,而作为一种科学知识的社会科学也就只有一种类型,即客观的、科学的社会科学。
《本质》所谓的社会科学的上述本质,实际上只是在其接受了实证论的预设或前提下的一种结果。如果我们不是简单地将荷氏论点的实证论预设视之为当然,而是透过对这些预设的检讨,跳出《本质》对社会科学本质的界定,那么我们就有可能重新审视和探究社会科学的本质,也才有可能发现对社会科学的这种实证论的界定,或许只是许多种可能的知识界定中的一种。
对于《本质》所谓的社会科学本质的实证观,我们可以引用库恩的科学哲学理论对其加以批判,因为库恩理论的最基本论点是,我们对藉以检验理论的事实的了解,总是通过现有的理解和认识的范式(paradigm)及体系而展开的;“更直接了当地说,独立于理论之外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因而所有理性的人都必须接受的、独一无二的观察、分析、解释世界的方法也是不存在的。我们当然可以比较相互竞争的不同理论,但我们手上并没有客观的尺度”(斯金纳,1991,页8)。然而,一是由于荷氏明确宣称不进行科学哲学的讨论;二是由于我以为继科学哲学大讨论之后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提出的观点或许是当代对此一问题有最深批判力和最大智慧者,所以本文仅以哈贝马斯的社会科学观——知识三型——作为一种参照框架,将《本质》基于实证主义预设之上的社会科学观置于此一框架中予以检讨和批判。 哈贝马斯认为,把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相提并论,是犯了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它错误地认定人类具有完全的能力和理性,并完全了解自身行为的始因;二是这种观念助长了现代思想文化中的一种普遍倾向,即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科学式知识的作用,把它视为唯一的关于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有效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念忽略了人类“自我反省”或“反思”的能力,进而否定了人类主体的主观兴趣对科学知识形成的支配性,最终也就排斥了实证论的社会科学知识以外的据人类其他主观兴趣而产出的其他知识类型。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哈贝马斯追本溯源地探讨了认知旨趣(cognitive interests) 等知识构成因素在现代西方思想发展的进程中对于形成社会科学不同类型的知识的重要意义,并有系统地指出人类知识构成因素的认知旨趣的主要类型、以及据这些不同的类型而形成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科学。哈氏在1968年出版的Erkenntnis und Interesse (1972年被译成英文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出版)一书中指出,认知旨趣乃是人类知识的构成因素,从而也被称为“知识构成的旨趣”;正是这些知识构成旨趣的不同类型,各自形成了相应类型的社会科学。他把社会科学知识分为三种类型,并以隐含于这三种知识中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旨趣作为区分知识形态的标准。他说,“相对于三种不同的研究过程类型,我们可以展示出存在于逻辑方法论的规则与知识构成的旨趣之间的三种具体关系。展示这些关系便是欲求摆脱实证主义诡计的批判的科学哲学的任务。经验分析科学的进路包含了一种技术的认知旨趣,历史—阐释科学的进路包含了一种实践的认知旨趣,而以批判为导向的科学的进路则包含了一种解放的认知旨趣——如我们所见,此种解放的旨趣乃渊源于诸传统的诸种理论中”(Habermas,1981,p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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