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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船员卸载过失或船舶不适航)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B、 www.sea-web.org网站的保证和责任条款声明是出版商为保护自已的权益,的商业常规做法而已。其资料中某些数据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是因为该船舶几经易手因而是可以理解的。本案中我们要证明的是:船舶名称的演变历史。其实上诉人从另一网站www.maritimedata.com网站下载的有关“安泰”轮资料基本相同。进一步证实了“安泰”轮船名演变的历史是真实可信的。
  C、 船舶文件有法律文件与技术文件之分,二手买卖只能取得船上已有的资料。变更越多技术资料遗失必然也越多;而本案“安泰”轮之取得并非正常的二手买卖船舶,而是抵债方式取得(见一审证据29(3)(1996)沪海法商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因此船舶技术文件缺失更多也是可以理解的。本案船上所有的文件均被巴生港当局扣押因而无法提供,而此份稳性计算书是船公司备份。
  D、 公估计算书采用的计算方法问题,鉴定人邵文蛟博士,于2001年8月16日出具了“对2001年7月23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书的看法和解释”并到庭接受法庭及双方代理人质证。我们认为此问题属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双方代理人均不是技术专家,应当尊重专家的意见。
  E、 上诉人提出的绝大多数问题均已在一审时经过一审法庭先后四次开庭充分质证。不应再在二审法庭重新质证。
  (二)、原审法院采信上海大洋公估有限公司No.2001059“公估报告书”客观公允并无不当。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指责鉴定人“错误采用数据,错误运用评估方法”。但未提出任何新观点,新证据。这些其实仍然是其2001年7月23日“异议书”的内容。鉴定人早在2001年8月16日,便已针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在“对异议书的看法和解释”中作过充分有力的辩解,并作了补充计算,结果仍然是出事故时的工况其最大弯矩仍是“346”工况的3.029倍,证实公估报告书的原结论“出事故时静水弯矩异常地大”并无实质区别。
  “鉴定人没有从事船舶沉没事故分析的资格”之说,更是毫无根据,公估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船舶”属于“保险标的”,因此对船舶沉没事故原因的检验分析,当然属于“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检验”。迄今并无任何禁止性法律,禁止保险公估行作此种原因检验分析。至于鉴定人邵文蛟先生是我国从事船舶结构强度工作有四十余年经验的博士、研究员,在挪威船级社研究部从事研究工作两年,并在中国船级社工作多年,具有保险公估人的合法资格。完全具备鉴定人资格。
  (三)、原审认定本案安泰轮发生中拱沉船事故的原因是船长、船员在卸货期间的疏忽过失,导致货物和其他物品置严重失当;及船壳存在潜在缺陷。有充分的事实、理论与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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