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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对中国履行WTO承诺的评论

  
  附件1:
  规则制定中的透明度问题
  USCIB声称,在中国的规则指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普遍性的问题:
  1. 中国在规则制定中,仍然偏好政府机构认可的学术和技术专家,但是他们却通常无法在立法过程中就某个具体问题反映比较全面的行业经验。因此,很多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去遵守就是一种很困难的情况。
  例如:中国强制认证(CCC)产品质量标示体系。某些产品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豁免进行标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必须提出此种豁免的申请并且这种豁免必须每个月进行更新才行。
  2. 行业在规则制定方面参与不足的状况,使得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更容易基于中国或者其他国家的模式,由此制定的最终标准可能致使不符合这些模式的产品无法进口。例如:在某些标准方面,使用中国食品产品作为化学含量标示的模式,这反应在“关于征求对“原奶卫生标准”意见的通知“等之中。
  3) 由于缺乏对于行业现状的了解,立法者往往制定一些期望过高的监管标准。这对想要遵守这些规则来说构成了一种障碍,特别是对于那些适应美国文化的公司来说。例如:关于电池汞含量限制的规定。
  4) 与法律等相配套的实施措施或者执行文件的出台常常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而这些文件反过来却是能够帮助公司更好遵守这些中国法律的。
  附件2:电信
  USCIB对于中国的承诺和执行方面的努力表示欢迎,但声称由于中国过于狭窄地解释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问题,而且缺少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的情况也对美国电信公司的市场机会产生了不利影响,与中国的承诺相违背的。此外,USCIB还对很高的资本准入要求可能构成市场准入壁垒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
  高资本金要求:USCIB声称信息产业部将国际增值电信界定为基础服务,这既延迟了外资进入的时间,又增加了资本金要求。
  市场准入:UCIB声称,由于信息产业部对于国际增值电信的过于狭隘的解释和分类,使得市场准入机会被拖延,而且最近电信服务分类的修改对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进行了重新界定,限制了外资进入中国电信市场。
  独立和公正监管者:USCIB声称,中国还远没有履行其建立独立监管者的承诺,政府拥有和控制着所有的主要电信企业,信息产业部承担着监管和管理企业的双重职能。因此,USCIB敦促美国USTR以及其他美国政府官员将促使中国建立独立的监管电信监管体系放在优先的位置。
  地域限制:USCIB声称,尽管有互联网业务的特点,信息产业部认为中国的WTO承诺将合资增值电信企业的客户限定在起先阶段的3个城市然后放开到17个城市,这是不符合中国的承诺的。USCIB还声称,信息产业部认为的应当在存在客户的城市建立商业存在以及不允许向区域以外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与国际增值电信的模式时不相符合的,使得外国服务提供者不能享受中国加入WTO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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