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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罪名及相关解释

  第239条 绑架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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