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而言,西方国家的依法行政的共同演变趋势是:
1、 依法行政的范围逐步扩大;
2、 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趋于权利保护和公益维护并重;
3、 依法行政的程序逐步走向法治化;
4、 依法行政的手段趋于多样化;
5、 依法行政的司法控制日益严格;
6、 依法行政的救济体系日趋完备。
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各国据此原则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理论观念、制度体制的多样性为我国依法行政提供了启示,法治理念、法治规律的普遍性为我国依法行政提供了借鉴。
1、减弱行政权的管制功能,加强行政权的服务功能;减弱行政权的微观管理功能,加强行政权的宏观调控功能。
2、在行政权的运行上,大力推动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公开化;在行政权的行使上,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3、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4、实现“救济类型多样化、救济依据明确化、救济范围扩大化、救济标准合理化、救济实现真实化”。
关于“依法行政阶段论”
从上述分析同时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的发展演进具有阶段性,是一个分阶段的积极动态演进过程。西方国家依法行政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第一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中期):警察行政式依法行政阶段。(君主专制警察国行政阶段)
这一阶段依法行政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早期的法治观和自然法思想。早期的法治观和自然法思想确立了一些法治原则,如“国王在法律之下”、“法律统治”等,认为王权应受法律的限制,国王除了依照法律权限不能课以任何人任何义务。这一阶段的依法行政仅仅是非严格意义上依法行政的萌芽,但其所确立的某些法治原则却成为通向自由主义法治国的重要桥梁。
第二阶段(17世纪至19世纪末):消极行政式依法行政阶段。(自由主义法治国行政阶段)
这一阶段依法行政的思想基础主要是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其设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个体的天赋人权。因此,政府除了保护社会个体的天赋人权之外别无他用。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认为,社会由个人组成,社会的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均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何为利、何为弊,只有个人才会知道。因此,政府不能代替个人进行判断,不能强制、妨害个人的活动,应放任个人追求个人的利益,政府的行为仅限于维持社会安全与防止危险发生。
在这一思想基础上,“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目标,消极行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特点。政府实行无为而治,放任社会自流,行政仅具有消极意义,“无法律、无行政”。
第三阶段(19世纪末以来):积极行政式依法行政阶段。(社会福利法治国阶段)
这一阶段依法行政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团体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团体主义、社会福利主义认为,人具有社会性,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生存,人与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公共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应以社会、团体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团体的利益为己任。
在这一思想基础上,“最好的政府,最大服务”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目标,积极行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特点。政府一改过去无为而治的“守夜人”形象,成为“全能政府”(“行政国家”),担负起组织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职责,为人们提供“生存照顾”,“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权都在起作用”。
自20世纪70年代末,积极行政出现了新特点,契约行政、指导行政等产生,政府也随之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以上西方国家依法行政发展演进三阶段的划分,以行政法本质和功能的变化、行政权性质及运行目标和手段的变化、本国国情的变化为标准,体现了西方国家的依法行政由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 、由初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
中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基于上述西方国家依法行政阶段论的分析、基于行政法本质和功能的变化、基于行政权性质及运行目标和手段的变化、基于本国国情的变化,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也应当具有阶段性,也应当是一个分阶段的积极动态演进过程,也应当是一个由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由初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的过程。确立这种观点对中国依法行政的发展非常有好处。
笔者认为,我国对行政法本质和功能的认识过程,映衬了我国依法行政的阶段性:
我国对行政法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最初受“管理论”的影响,认为行政法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法。管理论认为,行政主体是权力主体,行政相对人是义务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单纯的权力与服从关系,行政法只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控权论”继之而起,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管理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必然会侵害私益,因此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约束,使其在法定的范围和界限内运行。20世纪90年代,“平衡论”产生,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平衡论认为,公益和私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经历了管理中的不平衡和监督中的倒置不平衡后最终达到平衡,是对管理论和控权论的调和与折衷。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论”兴起,认为行政法是为公益和私益提供服务的法。服务论认为,法律授予行政主体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更有效地为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
基于此因,中国目前依法行政的阶段应定位于:形式法治阶段或积极行政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笔者认为要经过15年左右。因此,对于目前所出现的种种“不良行政”,如党权高于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权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之下而现实中行政权确在法律之上,属于形式意义上的依法行政状态;法律的规定与法制的实践相对脱节;“良性违宪”、“恶法亦法”具有其现实合理性等。对此,我们应以一种释然的心情予以理解和宽容,必竟现阶段属于依法行政的初期阶段。随着对行政法本质和功能认识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随着我党转变自己的执政方式,随着行政权性质的变化及运行目标和手段的转换,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我国的依法行政必将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积极行政初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并走向辉煌。
结语
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中国的依法行政之路应该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形式走向实质,从初级走向高级。中国的依法行政必将发轫于二十一世纪。
【注释】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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