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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为学之道

  我们在理解法条时,一方面应当充分重视法条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因为一般而言,成文法都是一国法律规定的主体内容,在刑法中,它更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但另一方面,法条总是有限的,因此法条并不能为定罪量刑提供完全的根据。这里就有一个法理的问题。我所谓的法理是指法条之理,法理和一般的哲理是有区别的。法理和法联系在一起,是隐藏在法条后面的哲理。法理对于法条来说,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理对法条具有依附性,法理不能完全脱离法条而存在,完全脱离法条而存在的之理就不是法理而是哲理;另一方面,法理相对于法条而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是完全地被法条所决定。严格来说,不是法条决定法理,而是法理决定法条。因为法条只是一种法律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它只是法理的一种表达。在评判法律规定好不好时,我们所用的标准就是法理,法理是隐藏在法条背后的对法条起支配作用的道理。所以,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法理是高于法条的。如果把法条比作实在法,法理就相当于自然法,法理对法条有价值评判的功能。换言之,法条规定得好与不好,其评判标准就在于法理。因此,法理具有独立于法条的品格,我们必须注重法理。学习法律有一个从法条到法理的过程,我们首先接触的是大量的法条,但法律条文只是一种现象。我们需要到法条背后去掌握其法理,法理相对于法条来说是占优势的。如果对法理没有很好地掌握,那么我们对法条的理解就很难说是准确的。最近我出了一本书叫《本体刑法学》,有人就问我这个“本体”是什么意思,我说本体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从康德开始对事物就有一个两分法,即分为现象和物自体。物自体就是本体,本体的概念在古希腊就有了。这种本体和现象的二元分立的观点从古希腊一直流传到现在。直到现象学出现之后,哲学上才打破了本体和现象二元分立状况。但人们一般还是认为,世界存在二种形态,即现象和现象背后的本体,所以哲学上有所谓本体论之说,本体论就是要探究事物背后终极的原因。在法律中,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定看作是现象,把研究法律规范的学问叫注释法学或规范法学。而我所谓的本体则是指隐藏在法律规范背后的法理,本体刑法学其实也可以叫做理论刑法学。
  法理研究还可以为两种,一种是规范的研究,另一种是超规范的研究。规范刑法学,是以法条为本位的,主要研究法条内容,通过法条内容来揭示法理。注释法学,也就是规范刑法学的研究在我国一直名声不佳。但实际上,注释法学在一国法学中是应该占有主导性地位的,尤其是作为应用学科的刑法学,德国、日本的注释法学都是相当发达的。因为通过阐释刑法规定,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能正确地适用刑法,这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目的。我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给注释法学正名。这种注释法学的路径是值得充分提倡的。要做好注释法学的研究,其实并不容易。我们学习法律,首先要掌握好注释法学的知识,否则就很难深入对法学的研究,毕竟对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规定本身。当然我认为,仅局限于对法律规定的注释是很不够的,同时还要进行超规范的研究。所谓超规范的研究就是做刑法哲学的研究,它是一种形而上的研究,其使命不是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而是站在刑法规范之上,对刑法规范本身进行价值评判。储槐植教授就说过研究刑法,要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还要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从刑法这上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主要就是注释刑法学的研究。从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就是刑法哲学研究,即站在刑法之上对刑法进行超规范研究。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也同样是一种超规范的研究,但这主要是从社会学、伦理学的角度来对刑法进行研究的。我们不仅要从刑法之中来研究刑法,还要从刑法之上、刑法之外来研究刑法,以便站在一定高度来俯视刑法,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价值评判,探寻刑法背后的立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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