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一侧幼儿校园内受伤案件浅析之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一侧幼儿校园内受伤案件浅析之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冯其江


【关键词】空
【全文】
  
  
  一、5岁幼儿园内摔成七级伤残。
  2001年暑假期间,皖南关节幼儿园(化名)举办暑假班,5岁半的幼儿习一灵(化名)即在该班学习。8月23日下午,暑假班举行结业考试,考试还未结束,校门外已经聚集了不少来接孩子的家长。该园带课教师莫老师在门口同认识的家长讲话,却怎么也没料到悲剧已悄然降临。此时,刚考完试仍在教室的习一灵跑到午休室玩耍,从床的上铺蹦时跌倒在地,顿时鲜血直流。从 8月24日到9月5日,习一灵一直在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被当地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不久,习一灵又被转至皖南市医院门诊治疗,复诊为轻度肘内翻畸形,手术疤痕,建议继续功能锻炼。受皖南关节儿幼园委托,皖南医学院对习一灵的伤情进行评定,结果是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
  二、一审法院判赔幼儿园担责并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习一灵理应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而被告的教师肖老师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致原告受伤。城关幼儿园有过错,应负全部责任并应对原告的受伤给予适当赔偿。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14451.51元,应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左肱骨髁上骨折,原告健康权受到了侵害,给习一灵及其父母等亲人带来了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也予以支持。关于此次事故可能出现的畸形疾病及其治疗费用,因原告暂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故不予支持;如果以后有病变显示,原告可再行起诉。2002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有利于幼儿的判决如下:(一)、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赔偿原告习一灵医疗费3083.51元、交通费528元、护理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计4451.51元;(二)、被告给付习一灵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项合计14451.51元,扣除被告已付1389.51元,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实际应赔偿原告习一灵130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习一灵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