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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例及问题研究


黄亚英


【全文】
     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及问题研究
        黄亚英
   【内容摘要】仲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裁决公正和有效的执行。近年我国有关仲裁的论述不少,但涉及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研究不多。本文通过对外国法院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外国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国际仲裁  纽约公约  互惠原则  
     保全措施  外国法院  案例分析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仲裁》杂志2002年第6期)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截止2001年统计,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4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来看,凡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还是由依据我国《仲裁法》设立的其它仲裁委员会作出,也无论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所谓的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一旦当事人向中国以外的其它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时,被请求国均应适用和依据《纽约公约》作出决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我国仲裁机构对大量的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需要到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资产的增加,对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也需要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例如,1999年国内一家外贸公司向某地的工厂收购出口商品,双方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由国内某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购销货款发生纠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工厂胜诉的裁决。后经查明该外贸公司在国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在国外(该国也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尚有库存货物和合资开办的工厂。作出本案裁决的机构并非所谓的涉外仲裁机构,且本案争议的主体、内容也不属涉外或国际纠纷,但胜诉的工厂一方仍可依据《纽约公约》向外贸公司境外库存货物所在国或境外合资工厂开办地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以便对库存货物或合资工厂的投资权益予以强制执行 。总之,在我国境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不仅关系到我国现有仲裁机构或将来临时仲裁法庭 的水平和声誉,而且它将成为考评我国国际投资和贸易法律环境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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