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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贴肖雪慧女士揭露刘武俊剽窃一文的声明(附肖文)

  滑稽的是,在窃取我作的历史叙述时,做了一点改头换面功夫,却一改就出错。我原文是“在历史上,促使英国朝宪政民主体制发展的《大宪章》、《权利情愿书》、《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它们都是在反对国王征税权的斗争中产生的,在内容上,征税问题占了重要地位。例如,使英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的那场贵族与王权的冲突就因约翰随意征税而爆发,而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则正是大宪章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80多年后,爱德华一世在贵族反对派要求下再次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签署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北美人坚信“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⑦刘文稍作变动,结果张冠李戴地把北美殖民地人民在18世纪针对宗主国课税表达的“无代表权不纳税”原则安到13世纪英国贵族迫使国王签署的大宪章头上,煞有介事地说:“税法问题首先是一个公法性极强的宪法问题,对税收问题的透彻认识应当上升到宪政的层面,而不应停留在表面。英国《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无代表权不纳税’的原则奠定了现代宪政的基石。” 此处文字虽少,却既在窃取又在振振有辞地教训学界在税法问题研究上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显出此人抄起别人东西来一点心理障碍都没有。下面则让人看到,刘文作者在把我的思想观点和文字窃为己有的同时还把我介绍的国外税法学家北野弘久的思想窃为己有。
  对北野弘久,我有如下介绍:“这位把税法视为纳税人的权利立法的学者不仅指责消费税等间接税中纳税人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还在论述‘纳税人基本权利’这一‘新型人权’时声明……”。“由于北野弘久注重纳税人权利,而在纳税人中则注重弱势群体,由他开创的北野税法学被认为是宪法论的税法学,是站在纳税人立场的‘非官方税法学’。这一税法学的特点正如他的研究者所说:‘不是站在征税权力方面而是站在纳税人一方……考虑问题’”⑧。刘文借“税收立法应当变税务机关本位为纳税人本位”和“使税法真正成为纳税人的权利宣言和权利法案”之类显然来自上述文字的表述,就把我介绍的北野弘久的观点和我转述的北野税法学特点冒充为他提出来的。这可真是,窃同胞窃老外,一点都不手软。
  以上所引双方文字一则表明刘文后半部分与前半部分一样,不窃取别人成果就不成文。二则证明了在纳税问题上绝非如他所否定的那样,“鲜有学者从宪政理论的角度研究税收和税法问题”。⑨他分明从我的文章“借用”了这方面观点和例证——尽管对例证下了点张冠李戴的功夫——,却否定学界已经有人在做这方面工作且已经有这方面研究成果问世。通过对先行研究者思想成果的不承认主义把自己打扮成理论开拓者,是多年来盛行于学界的一种极坏风气。这种不承认主义,有的是因为孤陋寡闻,理论视野狭窄。这些人自己不知道别人已经做过的工作或者根本就不想花工夫了解别人在某方面做过什么,就妄断这工作还没人做。不少做原创性研究的学者都遭遇过的这种不承认主义,对学风和学术秩序已经是一种很大困扰。不仅造成同一问题上大量低水平重复,而且大量以独创自诩的重复文章使得不少重要问题上观点的来龙去脉被完全搅混。刘武俊的重复和不承认主义比这还糟糕得多。他并非孤陋寡闻而重复,而是剽窃性重复。他也并非孤陋寡闻而取不承认主义,而是分明知道却佯装不知和进行否定。抄袭有关思想成果在前,对这一成果的存在的否定在后;先阅读并抄袭了其中内容,然后声称“鲜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如此不诚实,如此昧心,用“卑劣”二字形容,决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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