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与裁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对李庚、丁映秋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不抵触,于1991年5月28日作出裁定: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1990年第273号调解协议书关于解除申请人李庚、丁映秋婚姻关系的拘束力,该项婚姻关系的解除从申请人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与评价】
该判例是一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协议的案件。从该判例中可以看出;
(1)虽然日本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也没有互惠关系,但是其法院做出当事人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仍然有可能被中国法院所承认,而不受互惠原则的限制。
(2)可以申请承认的外国离婚判决,还包括外国法院做出的生效离婚调解协议书。
(3)虽然中国法院承认的离婚调解协议书中,不但包括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内容,还包括财产分割和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及子女抚养的内容。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该调解协议书中除婚姻关系以外的各项内容,是不在承认范围之内的。当事人要想通过法院执行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和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及子女抚养等内容,仍然需要向法院另行起诉,否则不生执行效力。
Ⅲ、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纽约公约》
1986年12月2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并做出如下保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纽约公约》自1987年4月22日起,对中国生效。自此,中国成为《纽约公约》的加盟国。
(二) 法制概略
为确保《纽约公约》能够在中国境内有效实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规范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制度,具体情况见下表:
中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法律及司法解释
法规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内容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2/02 加入《纽约公约》,并做出保留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1987/04/10 就加入《纽约公约》后在国内的具体实施问题做出说明
《
民事诉讼法》第
269条 全国人大 1991/04/09 对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概括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1995/08/28 对拟拒绝承认执行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8/11/14 规定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诉讼的收费和审查期限问题
(三)要件及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
269条规定了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要件,即仲裁机构所在国是否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公约,或者是否具有互惠关系。由此可见,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最大不同是,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以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为承认和执行的要件,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加盟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中国法院将审查是否具有《纽约公约》第5条第1项和第2项所列的情形,如果认定具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则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21。
(四)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
为履行《纽约公约》,保证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司法解释第
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如果受理法院拟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的话,在作出此项裁定之前,受理法院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则应将其审查意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受理法院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由此,在中国已经建立了地方人民法院拟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报告制度。从而,极大限度的保障了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通过以上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介绍,可以表明,在中国,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仅仅是承认的要件比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缓和的多,在法律保障上,也比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完善的多。
Ⅳ、台湾判决、仲裁裁定及香港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在政治上,台湾、香港、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中国不把台湾、香港、澳门视为国家。但是在经济上,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的贸易往来及投资事业,则适用对外国企业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中国内地、台湾、香港、澳门,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中国内地与台湾、香港、澳门之间存在大量的民商事关系,使得中国存在着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问题。中国已经就台湾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定以及香港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法律规定。据说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澳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下面就台湾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以及香港的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做一简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