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及实务研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民外字第72号请示收悉。关于日本国民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判决和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债权转让命令,中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问题,经研究认为,中国与日本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法际条约,也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对该日本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故同意你们以裁定驳回日本国民五味晃申请的处理意见。
  本案中中国法院最终以日本与中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关国际条约,并且未建立相应互惠关系为由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申请人五味晃的请求。本判例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互惠关系”的认定问题。一般认为,“互惠关系”分为“法律互惠”、“事实互惠”两种形式16。从五味晃判例来看,中国法律中的“互惠关系”应当是指“事实上的互惠”,而不是法律上的互惠。在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确认了中国与日本之间并无“互惠关系”存在17,这样就应当认为中国法院在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是采用“事实互惠”原则的:即考察中国与当事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生效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不存在互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根据中日两国之间尚没有承认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认定中日两国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的。
  由于在事实互惠原则指导下,确认两国间互惠关系的存在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似乎只有与中国签订了相互承认执行对方法院判决双边条约的国家,其判决才有可能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目前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非常之少,很大程度上也是这一因素造成的。
  【案例二】
  意大利B&T Ceramic Group s. r. l. 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18
  该案是中国首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件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件,因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该案是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之下发生的,被中国媒体称为“中国加入WTO后第一件承认外国法院破产裁决的案件”,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基本案情】
  申请人:意大利B&T Ceramic Group s. r. l.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B&T公司”)
  2000年12月18日,意大利B&T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意大利米兰法院判决、判处令及事项:
  1.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意大利EM. Groups. P. 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以下简称“EM公司”,破产前该公司原名“意大娜塞提集团”,即下文的“NE公司”);
  2.意大利米兰市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M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M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公司;
  3.破产的EM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原南海市的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娜塞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
  4.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公司的合法地位。
  【审查与裁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B&T公司的申请。经过审理查明:
  中外合资企业广东省南海市娜塞提公司于1993年3月4日成立,合资双方为广东省南海市吉利陶瓷实业公司和意大利NE公司。至1997年11月19日,南海娜塞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61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5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1万美元,外方意大利NE公司出资539万美元。1999年5月2日,NE公司与香港隆轩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书,将其在南海娜塞提公司98%的股权转让给了香港公司。1997年5月9日,意大利NE公司变更名称为EM公司。1997年10月24日,EM公司被意大利米兰法院第62673号判决宣告破产。
  1999年4月14日,米兰法院判令将包括破产的EM公司及EM公司持有股份的海外公司、设备和机械、商标、专利、生意网等,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出售。申请人B&T公司即向米兰法庭报价购买。1999年9月30日,米兰法院民事、刑事法庭颁布《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责令破产监护人将上述公司的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公司,供其自由支配。
  佛山中院认为: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268条之规定,本案应当依据中国与意大利签订的《中意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审查。经过审查,法院认为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及意大利米兰市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符合中国法律及中意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故对其法律效力依法予以承认。对申请人要求将破产的EM公司持有的南海娜塞提公司98%股权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及申请人要求确认对南海娜塞提公司持有98%股权的请求,由于该98%的股份已被转让给了第三人香港公司,无法发出执行令直接予以执行,故本案不作处理,申请人可以持本民事裁定书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2003年1月,佛山中院做出终审裁定:
  (1) 对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2) 对意大利米兰市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