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民五味晃在中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被驳回的案件,是中国法院根据日本同中国不存在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条约,也不存在着互惠关系,作出的裁决。该判例得到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也是中国唯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关于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例。本报告的后面将详细介绍该判例。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即使是在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也并不是都需要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颁布实施的《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时,就不要求该外国与中国存在互惠关系5。
第三、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说前面两个要件是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的形式上的审查的话,对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是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上的审查。在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外国法院的判决,因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予承认的判例。
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的要件,仅仅作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有关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中,以及中国与一些国家的上边条约中,在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审查要件上,作了具体的规定。归纳上述双边条约的规定,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法院将不予承认和执行6:
第一,依照中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该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的,或者按照国际条约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第二,根据做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
第三,根据做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进行答辩,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第四,中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7,或者正在审理,或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第五,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损于被请求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主权、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申请的主体
必须由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或者请求。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267条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请求的主体,可以是外国判决的当事人本身,也可以是做出判决的该外国法院;案件以外的其他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则不得提出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所订立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不同,可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主体范围也有所不同。像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突尼斯等国与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就规定,“承认和执行缔约一方法院裁决的请求,应由当事人直接向另一方法院提出”8。这说明上述国家法院做出的判决,只能由这些国家的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不能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执行其判决。而摩洛哥、希腊、老挝、匈牙利、埃及等国与中国的相关条约中则规定,“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法院提出,亦可以由缔约一方法院……向缔约另一方有权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法院提出”9,也即这些国家的当事人和法院均可就其生效判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向哪级法院提出申请
在中国实行四级二审终审的法院审判制度。最高级的法院为设置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的30个省、直辖市设置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直辖市下的市、县分别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的金额被确认由哪级法院一审。在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10。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26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1。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22条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1)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被执行人在中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由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期限
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23条的规定12,上述执行期限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执行。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那么,
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中国的法律学者则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应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的规定。而有的学者则指出,如果承认和执行一概适用219条规定的期限,这就是把承认执行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了。因此,他们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仅适用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而不适用于申请承认的期限。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