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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及实务研究

  第一、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即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申请人所在国已经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这是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最基本条件。中国与一些国家所签订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协议中,都将此列为承认与执行的必要条件。
  第二、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同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
  1.关于中国加入的多国间的国际公约
  中国尚没有加入1971年在海牙签订的《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2。因此,中国还不存在与多国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但是,1991年5月3日中国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87年4月22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98年2月6日加入了《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公约》,2000年1月5日加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3,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具有优先于《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关于中国与外国缔结的两国间的司法协助条约
  由于中国没有加入多国性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因此中国主要是通过与外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实现两国间承认和执行对方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与中国订立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有(参见表1):
  法国、突尼斯、老挝、越南、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摩洛哥、匈牙利、塞浦路斯、埃及、希腊、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古巴、乌克兰、土耳其、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罗马尼亚、蒙古、比利时、波兰、泰国等三十多个国家。
  另外,中国通过与澳大利亚签订双边《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了对彼此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与奥地利、巴巴多斯两国,则是在双边经济合作或保护投资协定中,规定了对仲裁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因此,也只有上述国家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决才有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美国只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并没有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而中国同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的日本之间,既没有签订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条约,也没有司法协助的互惠关系4,只是同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
  表1  中国缔结的有关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
  条约名称 缔结国家 缔结时间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突尼斯 1999/05/04 1999/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老挝 1999/01/25 1999/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越南 1998/10/19 1998/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乌兹别斯坦 1997/12/11 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新加坡 1997/04/28 1997/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吉尔吉斯斯坦 1996/07/04 1997/0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塔吉克斯坦 1996/09/16 199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摩洛哥 1996/04/16 1996/0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匈牙利 1995/10/09 1997/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塞浦路斯 1995/04/25 1996/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埃及 1994/04/21 1995/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泰国 1994/03/16 1997/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希腊 1994/10/17 199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保加利亚 1993/06/02 199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哈萨克斯坦 1993/01/14 1993/0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白俄罗斯 1993/01/11 1993/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古巴 1992/11/23 1994/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乌克兰 1992/10/31 1994/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土耳其 1992/09/28 199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俄罗斯 1992/06/19 1993/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西班牙 1992/05/02 1992/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意大利 1991/05/20 1991/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罗马尼亚 1991/01/16 1993/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蒙古 1989/08/31 1989/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比利时 1987/11/20 1987/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波兰 1987/06/05 1988/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法国 1987/05/04 1988/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澳大利亚 1988/07/11 1988/07/11
  3.互惠关系的存在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人所在国,如果与中国不存在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则要求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268条规定的“互惠关系”,是指“事实上的互惠关系”。中国法院在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是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不存在互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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