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系违反情况下的利益衡量
是否构成体系违反以及在此情况下如何弥补但从条文本身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争论。从利益的角度在一般情况下则可以提供一种具体的标准,从而对某种条文是否违反体系予以适用进行评价。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规定能否解释为被害人对精神损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权提起呢?或者说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主张精神损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的解释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解释是否构成体系违反,我们可以通过利益衡量来进行一下分析。
人的精神利益是民法上利益的基本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法律均对此予以肯定。而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是法律进步的表现。对于刑事案件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则是应严格按照民事规范进行审理的,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所受损害往往比普通民事侵权诉讼中所受的损害更大,精神损害亦不例外。因此这种利益更有保护的必要性。而对被告人而言,其犯罪行为比一般侵权行为更具有非难性,更应受到制裁,单单刑事制裁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从大的方面看,这种规定还极易导致“私了”,从而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在这一衡量过程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极为不当,应属于体系违反而排除适用,而从受害人精神利益应受到保护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补充,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
3、违反计划性与利益衡量
任何法律规定背后都有其目的性,但是法律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常可能出现具体条款与目的不符合的情况。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而制定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有较大的依赖性,一般应依随母方为宜。但由于该解释接着限定了可随父亲生活的条件,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母方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则不问具体实益,一律判孩子随母亲生活。这种解释导致的结果常常是并不符合立法之目的 。在此情况下,不应机械地从条文出发,而应当从孩子的利益出发,权衡利弊,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