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进口同意书者,应具备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1)卫生或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药品进口、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经核准的医药教育研究试验计划文件复印件;(2)申请进口的管制药品在申请日前月的收支结存情形。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第三级、第四级管制药品出口同意书者,应备具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1)卫生或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药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经核准的医药教育研究试验计划文件复印件;(2)申请出口的管制药品在申请日前月的收支结存情形;(3)办理第三级管制药品的出口者,除附上述文件外,并应附进口国政府核准进口的许可文件。
管制药品进口后,管制药品管理局在收到出口国政府依国际公约规定发送的确认进口文件时,应在该文件注明实际进口药品品量并签署后,寄还出口国政府。
五、管制药品的制造及贩卖
管制药品的贩卖,应将购买人及其机构、团体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管制药品登记证字号、所购品量及贩卖日期,详实登录簿册,连同购买人签名的单据保存。第一、二级管制药品的申购,管制药品管理局得限量核配。具体的限量办法,由卫生主管机关规定。
在台湾地区,病人为治疗其本人的疾病,随身携带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出国或入国者,可以附声明书与载明病名、治疗经过及必须施用管制药品理由的医师诊断证明书,报请管制药品管理局备查。声明书并应载明下列事项:(1)病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护照号码;(2)携带出国或入国之管制药品品名、规格及数量;(3)出国或入国期间;(4)出国或入国口岸。目前,大陆的行政法规中也缺乏关于病人随身携带管制药品出入国境的具体规定。
六、管制药品的运输
台湾地区规定,在岛内运输第一、二级管制药品,必须向管制药品管理局申请核发凭照。 但持有当地卫生主管机关的证明,为办理该药品销毁工作而进行运输的,不在上述限制内。管制药品在业务部门进行严格保管,对于第一级至第三级管制药品,应当专设橱柜,加锁储藏。
七、管制药品的包装标示
管制药品的卷标,应载明警语及足以警惕之图案或颜色。管制药品卷标应载明之警语及足以警惕之图案或颜色,包括其管制级别;其属麻醉药品者,并应标示麻醉药品标帜。前项管制级别及麻醉药品标帜之式样,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订定,并公告之。目前,大陆的行政法规中也缺乏管制药品强制警示标示的具体规定,而仅在部门规章中有所规定。
八、管制药品的减损与销毁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