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特权,应当注意的是瑞典律师协会成员(辩护律师)对于委托给他的案件免除其作证义务,除非该案的当事人同意其作证。某些专业人员,例如内科医生、牙医、护士、心理学家以及精神病治疗专家,对他们在实践中已获得了解的案件免除其作证义务,除非有关人员同意其作证。牧师不能在此类案件中被迫传讯——即使有当事人同意也不行。
对于证人将被迫揭露情况这一事实,应注意的是,证人不会被责成作出泄露商业秘密的陈述,除非援引了特殊的理由;也不会被责成揭露证人自己或他的近亲属犯有刑事或其他不名誉的行为。证人一般在宣誓后被听讯,但不满15周岁的和患有精神病的证人除外。
b.团体作证
法人的一个团体、自然人或法人代表,也可经过宣誓或不宣誓而作证。
c.专家证人
《法典》的一般规则是,如果法庭在宣判之前需要了解某一特定领域内的特别专门知识,则由法庭主动指定一专家证人。在指定专家之前,法庭必须就专家证人人选问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建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指定某人,则法庭必须遵从他们的建议,除非另有原因。合格的指定人选是被指定向该案主题提供意见的公构机构或政府任职人员,以及在有关领域 懂得专门技术的私人。但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庭指定了专家证人的同时,还可自由选择一私人 专家证人,不过这种情况极少。在实践中,私下雇请专家证人比由法庭指定一专家证人可能要普遍得多。
在诉讼的准备阶段,专家证人对于需要他的专家意见的主题必须提交一份包括他的调查结果和结论的书面意见书。如果法庭觉得必要,或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并且此种调查不是显得多余的话,则专家在主听讯期间也必须被听讯。
(2)书面证据
可被援引为书面证据的文件必须以正本形式或作为证明文件提交给法庭。任何持有可作为书证使用的文件的人都必须提供此种文件。在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法庭可以发出命令要求文件持有人在该案中出示文件,如不遵守可处以罚金。法庭也可以选择在执行当局的协助下使其出示文件。
要求出示文件的当事人必须清楚地鉴别出作证文件并且确定其在该案中作为证据的实质意义。如果在该案中当事人不能对文件作出充分的描述,法庭可以在宣誓下调查特别证人, 以在这方面获得更精确的信息。
提供文件的义务并不包括当事人与其亲属之间或当事人的亲属之间的书信。 如果根据文件的内容可以推定,在本质上该文件不允许辩护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被作为该方面的证人被听讯,则提供文件的范围也不包括辩护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持有的文件。如果这种免除出示义务的文件被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持有,则支持上述实施保密义务的人的当事人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该文件的义务。
对于可能揭露证人犯有刑事罪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的作证义务的免除所带来的影响,对出示文件的义务适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原则。为个人用途所作的笔记不在文件出示义务之下,除非有例外的原因需要提交此类笔记。
(3)实物证据
《法典》对出示实物证据作了规定,它与上述出示文件的规则差不多。为了调查不能移送到法庭的不动产或其他标的物,在争议财产所在地应举行一次听审。
七、判决和救济种类
(一)终审判决
如果在听审中法庭由一个以上法官组成,则法官会在主听审那一天或其后一个工作日里集合在一起商议如何判决。如果案件的性质要求商议时间更长一些,法庭应决定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应作出判决。此种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除非法庭举出了作出判决的严重障碍。 实践中,法庭所担负的工作造成了期限上更长的拖延,但是通常的延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如果法庭在商议判决期间发现在某些方面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性,可以决定继续进行主听讯或者进行一新的主听讯或者如果这种必要的补充调查并不复杂,可从手边资料得到更多的信息。
(二)逐件进行判决
对于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的几个救济请求,法庭对其中任何一个救济请求都应作出单独(部分)判决。但是,不能对主要诉讼请求或被告的抵消性诉讼请求作出单独判决。如果被告部分地接纳一诉讼请求,法庭可以对接纳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作一个单独的(临时的) 判决。如果能够使案件的审理顺畅,法庭也可以自由裁定单独(临时)判决中的几个先决问题之一。 先决问题可以包括事实情况和法律问题两方面。
(三)正式提出判决
判决须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作出判决的法院、时间和地点;(2)当事人及他们的律师;(3)判决命令;(4)当事人救济请求和异议,以及因此而援引的事实根据;(5)判决结论以及法院对案件中的证据性事实的裁决。
判决书通常由法院的办公室(部)作成。在简单的案件中,判决可以口头作出,随后再以书面形式作成文件。
(四)救济种类
1.强制履行令
对强制履行请求的许可的一个通常的先决条件是该救济请求是正当的。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对没有到期的债务的强制履行请求也应被允许:(1)如果救济请求涉及到不能由对偿决定的循环债务,并且该债务部分到期;(2)如果案件中的救济请求涉及到没有及时履行的其他债务;(3)如果债务是应付债务充分清偿以前偿付利息的义务,或者其他请求偿付的主要债务所附带的债务;(4)如果及时履行债务对原告来说非常重要,并且有确切的原因可推定被告不会及时偿债;(5)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特定履行要求是不正当的。
2.宣告式判决(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
对宣告式判决的诉讼请求,即是对法院应确定某一特定的法律权利或债务存在或不存在的要求。为了使法庭批准对宣告式判决的请求,原告必须说明一项法律权利或债务的存在是不确定的,并且,此种不确定性对原告是有害的。对假定的法律问题上不容许从法庭处寻求咨询意见,比如对某一法令条款的适当解释问题,也不容许在单独的事实问题上获得宣告性判决,例如,对绘画的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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