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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如果法院发现原告的救济请求缺乏法律根据或明显是没有理由的,则法院可以不经传讯就立即驳回该案。
  2.通过执行当局程序作出的判决
  对于民事权利请求,执行当局面临三种类型的简易程序:催债程序,当局协助程序和特别当局协助程序。
  (1)催债程序
  催债程序所提供的救济方式就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民事货币债务的命令,如果货币债权已由不动产、船舶或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所担保,或由作出书面保证的浮动抵押担保,则救济还可包括命令该笔债务必须以变卖抵押品来清偿。
  催债程序不能适用于居住在外国(已加入《卢迦诺公约》)的债务人。救济申请可以向债务人财产所在国、或方便执行判决的国家的执行当局提起。对判决的书面救济申请只需陈述诉讼请求,也即要求偿付的数额、应付款的日期和要求偿付的利息,以及作为该诉讼请求的基础而提出的理由根据。
  在当局经过正式评审以后,救济申请书将被送达给债务人。从申请书送达之日起,债务人在一段时间内(由执行当局确定,通常不超过两个星期)可对申请书中的诉讼请求提交答辩书。如果债务人对该诉讼请求进行争辩,则答辩书简单陈述理由就足够了。然后就一直等到救济申请者将该案提交地区法院审判,这种请求必须在申请者从执行当局收到债务人的答辩书后三个星期内提出。
  如果债务人在执行当局确定的那段时间里没有对申请进行答辩,则当局必须依照申请人的救济发出命令,申请人亦有资格要求(适度)退还诉讼费用。该命令随后由执行当局自动执行,除非申请人拒绝强制执行其申请。
  债务人可以在当局发出命令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执行当局提交申请书,申请重新审理该争议事项。该争议事项随后被提交给地区法院以便进一步审理。对于当局发出的命令不满意的申请人有权在命令发出之日起三个星期内向有关的地区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没有要求重新审理或没有提起上诉,则该命令作为一个普通判决是终局性的,与已结之案的判决具有同等意义。
  (2)普通当局协助
  可以就收回财产和履行义务(除了支付义务)请求普通当局协助,倘若该义务在本案中是正当的,上述催债程序规则在细节上作必要修后可适用于此种程序。
  (3)特别当局协助
  请求特别当局协助可能涉及到要求被告补救某种状况的指令,例如,如果申请人的财产受到干预或者其动产不动产遭受不法行为。当按照某些特别法令有权得到此种援助时,也可申请特别当局协助。执行当局对于被请求的协助必须作出裁决,案件到这一步就不能再提交普通法院审判。该程序的另一不同之处就是申请人可以请求执行当局立即单方面发出临时命令,该命令在终局命令发出之前有效。获得此种命令并不需提供担保。
  在特别当局协助申请的基础上发出的命令并不受制于重新审理,也不产生已结之案的效果,它意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问题的解决都可提起诉讼,如,对争议财产有正当权利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二)即决审判
  如果案件的事实调查没有要求主听审,双方当事人也都没有要求主听审,则法院可以在审判的初级阶段直接作出判决。选择不经主听审就判决的权力在法院手中,但也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三)缺席判决
  如果被告在法院限定的时间里对传唤申请不做出答复,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也是对在预审或主审阶段没有出庭的当事人的制裁。如果被告对传唤申请没有作出回答,则对其作出缺席判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除非原告反对缺席判决。
  在一方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必须要求缺席判决。如果出庭的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则法院将驳回该案,除非原告——当被告缺席时——请求将初审延期或者在主审中出庭的当事人请求进行主审而不管对方当事人的缺席。在申请重新审理案件时,对缺席判决可以在作出该判决的法院“上诉”。此种申请必须在缺席判决送达缺席当事人之日的一个月内提出。
  (四)其他不经充分审判的终局方法
  1.自愿撤销诉讼
  在被告提交答辩以前,原告可以不受限制地撤销他的诉讼。但是,一旦被告提交了他的答辩状,即使原告撤回该案被告也有权得到判决结果。因此,在诉讼的较后阶段自愿撤销诉讼的可行性取决于被告是否接受此种撤销。
  2.因起诉失败而驳回诉讼
  《法典》对因起诉失败而驳回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典》的规定,法院负有责 任必须使有关争议标的物的事实和证据在主审之前令人满意地出示,以使该听审能实现而不 被中断和延迟。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他的事实情况,即原告的救济请求和在法院宣布的期限内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则法院可以选择是否规定一个最后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原告必须决定性地陈述他的事实情况。如果该最终期限已过,原告就被禁止修改或补充他的救济请求以及进一步援引证据情况,除非原告能为他的拖延提出有效的理由。
  通过宣布一个最终的宽限期,法院可以使案件尽快进入主审阶段,并且使在案件的准备阶段可能造成诉讼请求无效的任何过失都将成为原告的风险。这一关于最终宽限期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被告。
  3.司法协助下的和解
  《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准备阶段必须调查争议和解的可能性。法院也必须安排调解,并指定调解人。法院将作出多大的努力来促进和解谈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本人对案件审理的准备是否负责。
  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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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他们可以共同请求法院确认。此种确认以列出和解条件的判决方式作出。和解判决受制于上诉的一般规则,并作为普通判决具有已结之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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