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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七)反诉(反请求)
  一个一般性的规律就是,如果反诉涉及到与主要诉讼请求相同的事件或另外的有关事件、或可与主要诉讼请求相抵销,则被告有可能对原告提起反诉并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法典》的管辖地规则也规定反诉应在主要诉讼请求所在法院审理。合并诉讼请求的一般性先决条件就是:同一审判程序可适用已合并的诉讼请求,并且对该案的反诉也同样适用。
  在本文中,需注意的是,被告选择提起一个用以抵销主要诉讼请求的反诉作为答辩,要胜于将该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提出。作为答辩提起的反诉,若反诉的索赔额超过主要诉讼请求的索赔额,则该反诉不会导致一个对超过部分的执行性判决,同时如果被告作为答辩提起的反诉在第一次审判中无效,则被告被禁止在新的诉讼中提出反诉。因此,如果反诉索赔额相当多地超过主要诉讼的索赔额时,仅仅作为答辩提起反诉是不明智的。
  (八)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
  如果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在诉讼中失败的结果,它可以对第三当事人(例如,对共同侵权行为人)提起赔偿或追索请求或类似的诉讼请求,于是他有权要求把对该第三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和并在第一个诉讼中审理,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因预见到未决诉讼的结果而希望对最初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
  (九)相互诉讼
  《法典》没有规定相互诉讼的救济方式。但是,按照《瑞典关于政府部门提存资金的法令》,一个对不能确定谁具有接收其支付的合法权利持有理由的债务人,可以为履行其支付义务而将应支付的款项向该县的政府部门(the county Aunthorities)提存,然后必须将提存事项通报可能得到该笔资金的原告。
  如果债务人不能确定债权人的理由是存在好几个相互竞争的原告,每一个原告都声称自己具有接收该笔支付的排他权力,则在该争议事件为终局判决或庭外和解所解决以前,县政府的部门不能把该提存资金分配给原告。
  (十)参与诉讼
  《法典》规定,任何宣称某一未决诉讼的主题影响到他的法定权利,并提出很可能确实存在的原因的人都可能准许参与该诉讼,例如保险人。一个普通的参与诉讼者不具有与诉讼中独立的当事人平等的地位,诉讼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因干预一方而作出防碍或抵触该方的证词。一个将受到判决直接约束的第三方当事人符合作为独立的介入者介入诉讼的条件。因此一个独立的介入诉讼者必须加入到为已决案件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中。这种关系的例子包括一个合伙人在他的合伙企业被一合伙债权人起诉时,或一合伙成员在其他成员与该合伙团体就合伙决议的有效性提起诉讼时。
  一个独立的介入诉讼者的地位与诉讼当事人相同,包括有上诉的权利。
  三、审前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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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要求告知程序在和瑞典《司法程序法典》中的是不相同的。与美国的规定相反,瑞典的事实发现阶段在为审判作准备时由当事人的律师在庭外进行。一旦诉讼已经开始,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法院可命令出示文件记录,但是仅限于由请求出示的当事人确定的相当明确的文件。对笔录证言只有在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审判保全证据,否则证据可能丢失的情况下才能获取,例如,在遗嘱的有效性发生争议时,对可能死亡的遗嘱人的听审。
  四、在候审中对财产的临时保护
  (一)一般原则
  请求临时扣押或临时禁令可以在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以前单独提出。随后必须在获准临时扣押或临时禁令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起诉讼。通常,关于临时措施的申请必须听审被告,但是如果被告的延误是为了使原告承担风险和损失,则法院可以单方面发出临时命令。原告被责成对被告因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是否足够由法院决定,除非被告已接受了该数额。担保通常是以银行担保的方式提供,但也可以其他保证或抵押方式提供。
  (二)临时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是临时扣押的先决条件。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临时扣押令: (1)原告对于将成为或很可能成为诉讼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如仲裁)的标的物的金钱债权的存在出示了可能的理由,并且能进一步推定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转移、藏匿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回避对该案中的金钱债权的支付;(2)原告对某些将成为或很可能成为诉讼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如仲裁)的标的物的资产出示了其享有优先权的合理根据;并且能合理地推定被告将藏匿资产、尽量减少资产的价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资产以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
  按照以上第(1)项发出的临时扣押令通常不需指明债务被告人的详细财产,而只需指明原告所宣称的金钱债权的价值。随后由执行当局来识别与之相当的被告个人资产。最后,法院也可能发出明确的归还被告财产的指令。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对特定财产的优先权已很明显,即一方当事人非法剥夺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对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实施不法行为,则法院可以发出指令要求立即归还该项财产或以其他方式消除非法状况。
  (三)临时强制令
  在临时扣押规则所管辖的范围以外,法院还可对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或未来的一方当事人发出临时强制令。一项临时强制令通常包括该禁止性命令:被告(或未来的被告)如果采取行动防止原告行使其所宣称的权利或使原告行使该权利发生困难,则将对该被告(或未来的被告)处以罚金。这种强制令也可以包含被告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保持某种状态和/或保持争议财产或争议权利的价值。为了使强制令适合每一个特定的案件,法院一般具有决定临时强制令的内容的权力。
  五、即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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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经审判或经特殊程序作出的判决
  1.无根据的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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