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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2)侵权诉讼
  对有民事侵权行为的人的诉讼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院提起。
  (3)合同——法院扩大管辖权的管辖地
  除了专属管辖权规则以外,《法典》允许合同当事人将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法院处理。依此类推,瑞典法院在原则上愿意赋予那些对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授予某一瑞典法院管辖权的合同条款以效力。
  (4)卢迦诺公约
  依照《公约》第3条,瑞典在应按公约规定处理的情况下,已放弃适用其过分的管辖权规则。《公约》特别提及《法典》第10章第3条(争议物所在地的法院)为过分的管辖权规则。此外,《法典》第10章第4条(缔约地法院)也被《公约》认为是过分的管辖权规则。贯彻执行《公约》的瑞典法令 明确规定,在瑞典根据《公约 》规定有管辖权时,如果根据《法典》第10章瑞典法院不胜任,则诉讼应呈交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审理。
  (二)管辖地
  1.一般原则
  《法典》关于管辖地的规则构成以上讨论过的还未纳入法典的管辖权规则的基础。
  2.管辖地的转移
  合适的管辖地是以传票送达被告时的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基础来决定的。这些事实情况随后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已确立的管辖地。但是如果某一案件存在将案件移交另一法院的实际原因,如存在《法典》第14章第1—6条关于合并诉讼请求或多方当事人联合诉讼的情形,则最高法院应在一方当事人或有关法院的请求下,依照《法典》第14章第7条A项的规定,确定应移交的法院。如果案件移交与《法典》中的专属管辖权规则相抵触,则不得为之。
  (三)传票或令状的送达
  《送达法》规定了与法院诉讼程序相联系的送达的一般规则。正常的送达由法院来实行,除非当事人要求有自己来完成送达——这种要求要由法院正式批准。此外,瑞典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洲联盟,向欧洲联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因其在欧盟有关公约的议定书中对内务司法合作事项表明不予参加)的送达受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5月29日通过的2000年第1348号关于送达的规则 调整。
  1.邮寄送达
  通常送达传票或令状的方式是以普通邮件寄出文件附上一张需签名并返回法院的收条。以附上要求返回法院的收条的挂号邮件送达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对在诉讼程序中随后发出的令状,法院可以简易方式送达。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令状可邮寄给当事人,随后另一提供该已邮寄令状信息的通知至少在一天后发出。此种情形不需要收条。
  2.个人送达
  在不可能以普通邮件方式送达时(通常,没有获得被告收到传票的收条即预示着此种情况),法院可决定以特殊邮寄方式(包括通过邮递员直接送达令状)或由传票送达员来送达传票。传票送达员必须为警察当局任命的传票送达员,或执行当局的官员。
  3.领事或外交途径送达
  瑞典是1965年《关于民商事件的法律文书送达的海牙公约》 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的规定,瑞典法院对国外的送达可要求外国当局的协助,反之,外国法院亦可要求瑞典当局协助。但在瑞典、丹麦、冰岛和挪威之间,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一个特别公约。依照瑞典国内的立法,法院、其他权力机构或个人可以向瑞典外交部提出要求,要求协助在外国的送达。
  4.公告送达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公告送达:(1)受送达人住址不明或不能确定其所在之处;或(2)不能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中找到受送达人或其家庭中其他能接收令状的成年成员,以及有 理由确信该受送人企图逃避送达。在后一种情况下,装在密封好的信封里的令状也可以留在相关人员的住处或是放在其门边。
  对不明确的群体的送达必须以公告方式进行。对一人数很多的团体的送达,由于对其中每一个人都进行普通送达会带来不合理的花费及麻烦,因此也可公告送达。
  5.代替送达
  如果传票送达员来访时不能找到受送达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则可使用代替送达方式。在对个人送达传票时,如用代替送达方式,要求有理由确信该受送达人试图回避直接送达。对自然人的送达在文件交给其家庭成年成员时生效,如该自然人生活在住宅区里,则在文件交给其房东或其住宅区的看门人时生效。对自然人的送达也可以在文件交给某一可以代替其雇主的人时,在该自然人的工作地点生效。 
  如果受送达人在他的行业工作中拥有办公室,送达可在正常工作时间交付给某一雇员,从而在其办公室中完成送达。对法人的办公室送达,如果该人经授权的代表在正常工作时间里没有出现,也可以上述方式来完成。
  在诉讼中非居住在本地的当事人,在他第一次出现在该案时,可被要求授权一个在瑞典或欧洲经济区内其他地方的律师接收送达。如果此种当事人没有这样做,法院有权按当事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将文件寄出,以完成送达。
  6.海牙公约规定的送达方法
  依照外国法院的请求对令状的送达方式须与瑞典国内规则对这一问题的规定相一致,除非送达的请求指明了另一送达方式。在上述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可能,送达应依照所要求的方式进行。
  二、诉讼的开始
  (一)起诉 
  除需正式的手续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便利传票的送达外,传唤申请还必须包括:(1)一个准确(精确)的救济请求;(2)对事实的详细说明,它可被引用为寻求救济的根据;(3)对证据(书面的或口头的)说明,以及(4)法院管辖权的根据(就《法典》的管辖地规则来说),除非这一点在其他的陈述中已清楚地表明。
  上述第(2)条必要条件是以“实证理论”为基础的,从这一理论出发,起诉必须包括对具体事实的陈述,以从中得出诉讼请求相一致的法律结果。例如,如果原告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起诉就必须说明引起合同无效的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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