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李海仓被杀害说明什么?

李海仓被杀害说明什么?


崔若鸿


【关键词】法律价值观念
【全文】
   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运城市人大副主任、闻喜县政协副主席李海仓被歹徒残忍杀害了。歹徒的杀人动机一是作为朋友的李海仓对其帮助太少,不够义气;一是怨恨作为官员的李海仓拒绝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提供方便。杀人凶手曾经两次向李海仓提出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忙的要求,均没有得到令其满意的结果,于是产生杀人的恶念。表面上看来,两人的冲突似乎是物质利益的冲突,是凶手在物质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但是,如果再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情况并非如此。李海仓和凶手的冲突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在如何对待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两人的看法截然相反。在李海仓看来,法律应当得到尊重。有权力的人不应当为了个人或者李海仓人的私利的目的去行使权力。而在凶手看来,权比法大,权力可以改变任何法律。出于私人的目的行使权力不仅是可以而且应当。否则,你手中的权力便没有任何价值。对我来说,你的存在毫无意义。我把你除掉就是顺理成章。这种价值观念真的令人不寒而栗!
  在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只有凶手一个人才这样想?这样的价值观是特定的社会个体价值观,还是某个社会群体,甚至是某个民族的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是个别存在还是普遍存在?如果是个别人的特殊行为的话,问题还不算严重。这样的事情,在古今中外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存在的,即便从可以预见的未来,这也是根本无法避免的。发生这样的事件,不值得大惊小怪。在理论上,没有太大研究价值。在实践中,对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有限,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事件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假如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社会群体在整体上认同这种价值观念,这就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人的行为总是受到价值观念的支配,被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就必然会体现在其行为之中。这样的话,这种事件就必然还会出现,并呈现出一种规律性。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而言,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这种性质的悲剧重演。在理论上,这是一种反动的价值观。在社会实践中,就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阻碍着社会的进步。    
  中国虽然具有悠久的文明史,丰富而灿烂的文化,非常遗憾的是其中却没有尊重法律,严格制约权力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权力都是法律的主人。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不是权力的主人,只能是仆人。权力大于法律的价值观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民族文化之中,虽然经历了西方法治文明超过一个世纪冲击,知道今天为止,仍然看不到法治的价值理念已经取得明显优势地位。这就意味着,权力与法律的斗争仍然要继续下去。有斗争就会有牺牲。仍然会有人在不知不觉之中,在有意与无意之中,以伟大的形式或者平凡的形式,为了法治,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财产、健康和生命。这就是社会进步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这一点上,没有无本买卖可作,没有捷径可走。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谁投资,谁受益。经济学的原理简单而深刻,经济实践平凡而单一。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只不过是它的实践形态有所不同。社会实践综合而复杂。环顾周围的现实,我们痛苦而又无奈地看到普遍存在着一种社会现象:依法办事地人不能生存,遭到杀害;违法犯罪的人不仅生存下来,而且活的很好。无本投入,大笔回报。勤奋工作的人,生活的艰难;某些享有权力的人,过着皇帝般的生活。中国的法治建设当然需要投资,不管是主动的投资还是被动的投资,没有投资,就没有法治建设的成就。这一点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违背经济学原理是,投资者未必一定是受益者。在更多的情形下,投资者变成了受害者,个人投资而整个社会却从中受益。一人栽树,众人乘凉。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人。本人投入,他人产出。缺乏奉献精神,没有牺牲意识的人,显然不适合投资于法治。法治建设的艰难,由此可见一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