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多边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边审议
目前对RTA的监督主要通过WTO成员对RTA的多边审议进行。1996年WTO总理事会决定成立RTA委员会(CRTA),审议成员通报的RTA。例如,按GATT第24条签订的RTA向货物贸易理事会(CTG)通报,CTG再将协定转至CRTA进行审议。根据成员通报的信息和对问题的答复,CRTA进行事实审议,以确保RTA的透明度,使其他成员可以判断某一RTA是否符合WTO规则。事实审议结束后,由WTO秘书处起草审议报告,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在CRTA意见一致后将报告提请上级机构通过。CRTA审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审议提高透明度,二是在判断是否与规则一致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建议。但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CRTA未提交一份有关RTA审议的最终报告。
多边审议进展缓慢,导致WTO成员签订的大多数RTA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关于RTA的法律地位,成员有两派不同观点。一些成员认为在未发表RTA符合规则的审议报告前,每个RTA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另外一些成员认为,即使CRTA的审议未得出明确结论,但只要已经进行审议且准备的报告中未包括任何调整RTA的建议,即可视作该RTA符合WTO规则。而且,如果一个RTA的设立未被提起争端解决,就说明未产生贸易转移的影响。但是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专家组裁定,一项多年未提起争端解决的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成员默认接受。[19]
以多边审议为主要手段的多边监督体制陷入困境的原因很多。有些原因是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约束成员国行为中常见的困难。一是在规则方面,国际条约的规定经常是含糊不清的,因为这些规定往往是缔约方反复谈判后达到的妥协。有时,缔约方有意达成含糊不清的条文,以便日后给予不同的解释。[20]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法缺乏强制执行机制。当然,这一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加强后有所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造成目前CRTA审议困难的现实问题很多,如RTA协议内容越来越复杂,涉及面广;多边审议中作出明确决定存在政治上的困难;现有RTA规则有不同的解释;有关成员提供的信息不充分等。但关键问题是成员之间对RTA规则的解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21]
(二)实体问题—现有RTA规则需要澄清
长期以来,由于现有RTA规则,特别是GATT第24条,存在不同解释,这些规则不被认为构成行之有效的约束。成员间关于如何解释规则的辩论从GATT至WTO从未停止。
1、 关于GATT第24条的解释
GATT第24条存在不同解释,主要因为其中一些重要概念和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澄清,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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