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李詠箑 杨国华)

  要真正实现便利RTA成员之间贸易的目标,而非变相限制非成员的贸易,RTA成员必须在内部贸易方面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为此,第24条第8款明确规定,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领土之间的产自该领土的绝大多数贸易,应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
  在这些实体规则之外,第24条第7款还规定了程序性义务: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应立即通知缔约方全体并提供必要信息,以便在多边场合对RTA与多边规则的一致性进行审议。
  (二)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
  为了澄清审议RTA的标准和程序,提高透明度,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要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必须满足第24条第5-8款的规定,对第24条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解释。主要包括:
  1、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时(general incidence of the duties and 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应根据加权平均(实施)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为全面难以量化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时,可能审议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2、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年。
  3、如果形成关税同盟的成员拟提高约束关税,应按GATT第28条规定的程序与非关税同盟成员进行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4、由一工作组对按第24条第7款(a)项通报的RTA进行审议,并就审议结果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向各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5、对于实施GATT1994第24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可援引争端解决程序。
  (三)授权条款—《1979年关于特殊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的决定》
  授权条款允许GATT缔约国(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更优惠的待遇,允许欠发达国家之间达成相互削减和取消关税及非关税措施的区域性或全球贸易安排。如此形成的RTA也就是前文提及的优惠贸易安排。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
  GATS第5条与GATT第24条相似,规定成员签订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的目的应是便利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与签订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此外,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必须涵盖大部分服务部门;在该协定生效时或在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在参加方之间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不实行或取消国民待遇意义上的绝大部分歧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