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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我们不应过分扩大医方所面临的困难。“举证责任倒置”是一条程序性规则,并不代表患方一定胜诉。医疗机构毕竟是掌握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的主体,医务人员可以从多方面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确实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规程进行诊断和处置,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并不困难。医疗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看来,不是如何规避诉讼的风险,而是如何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从根本上说,只有提高了医方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四,医患双方应当更多地进行沟通、对话,而不是人为地设置障碍。患者对医方的抵抗情绪,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我国医疗服务的不规范化。在加入WTO后,我们的医疗市场可能会更加开放,它会受到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冲击,如果医方抱着消极的态度,将对我国医疗事业的整体发展不利。诚然,医疗行为必定伴随着风险,但是双方的沟通可能促使这种风险的大大降低。具体说来,医方应当在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争取与社会各界沟通,并如实告诉患者或其家属病情诊断和处理过程,给予对方必要的信息,而作为患者,也应当对医护人员多一份理解与协助。
  但是,《证据规定》设立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所有问题。在规范和制度层面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首先,《证据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该举证责任的规定仍需细化,以解决许多操作性问题,诸如“医疗行为”的时间界限、具体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要件的明确化;其次,虽然现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但是因为中华医学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自治性专业团体,它与医疗纠纷当事一方的医院还有着难以割断的联系,仲裁机构的中立性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个中立的鉴定专家组织的设立迫在眉睫;再次,医疗侵权赔偿的风险需要有分散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于2000年推出医疗责任险,据报道,广州市有很多医院都与广州人保签订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因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在降低医疗事故的经济风险;最后,有必要加强医疗监督体系,发挥社会各层次的监督作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制定一部统一的医疗法,全面推进医疗行业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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