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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一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在确定物质赔偿数额时应当明确侵权人是否从侵权行为中得到了物质利益以及得到了多少物质利益。精神损害赔偿是将精神利益物质化,侵权人的物质受益状况对于确定这种物质化的精神利益的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侵权人如果从中得到了物质利益就应当加大赔偿力度,得到较多的物质利益就更应赔偿较多的数额,这可以视为不当得利的返还。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应否作为衡量抚慰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作为确定抚慰金的一个标准,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正如曾世雄先生指出:“损害赔偿,旨在于保护个人之身体,财产等权利法益之不受损害,万一损害不幸发生,行为人不问其行为为故意、过失,负有填补该损害之责任。” 如果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因侵权人经济能力较差而减少抚慰金的数额,无异于让被害人忍受精神上的痛苦,而无法填补其精神损害或获得相当的慰抚。如果因侵权人的经济富裕,而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则实际上是使侵权人负担超过其责任的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宗旨相背离。
  2、受害人的角度
  1)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等。名人与普通人在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其内心的痛苦程度是不同的。名人由于其在社会中一定的认可程度,当他们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会感受到比普通人更大的损失和痛苦。这与知名企业在商誉受到损害时会比一般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极为相似。因此,当名人的肖像权被侵权时,应根据其知名度比照普通人给予更多的赔偿。著名主持人崔永元诉华麟集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案,一审法院判定华麟集团给付崔永元肖像权赔偿金6万元,名誉权赔偿金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0万元。本案的结果对于确定侵犯名人肖像权的赔偿数额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比照该案,本案陈、李二人所要求的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2)受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这主要是考察受害人本身的经济能力。对于经济状况较差的受害人,应侧重于经济上的赔偿,而对于经济状况较好的受害人,则可以侧重于采取其他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被害人的过失。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时,应当适当考虑,减少抚慰金的数额 。
  3、客观的角度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是不同的,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考虑侵害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人的主观上动机险恶,情节也十分恶劣,但实际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造成太大的损害后果,在确定精神损害数额时,就应当从轻考虑。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比照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确定各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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