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由于精神损害难以从外界发现,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使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有了更为具体的衡量标准。但是,该标准缺乏对受害人的自身情况的考虑。因此,我们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考虑:
1、侵权人的角度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至关重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大,因此,应当支付更多的赔偿。本案中,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为了宣传自己企业的产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主观上的故意十分明显,应当承担较大的精神损害赔偿。
2)侵权人的具体侵权情节。侵权情节一般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的方式、方法,侵权的场合和次数,侵权持续的时间等。侵权的情节其实也反应了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采取一般的口头宣传和动用舆论工具宣传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不同的,因此侵权情节也应成为衡量抚慰金多少的标准。
3)侵权人的认错态度。侵权人的认错态度是对自己侵权行为的反省程度。可以从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程度和为恢复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害所采取的行动来考察。如侵权人在侵犯受害人的肖像权后,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争取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这样能减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因此,侵权人认错态度较好时,可以适当减少其赔偿的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