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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十一

  事实认定错误后,一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无疑也是不当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的第七条规定,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出资人之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能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即使山东国际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它以中国长城为被告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山东国际应以借款人三峡开发和保证人三峡物资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介入后,抓住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本身固有的缺陷,分析了被上诉人可能提出的其他各种借口,真正做到了不打无准备之仗,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二审的裁定及其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在没有认定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公司主体是否存在,及其与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进出口公司的关系情况下,即判决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给付中国山东国际余款800万元欠妥;而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主张本案合同性质为委托贷款关系,并提出了加盖山东国际公司印章的委托贷款合同等多份证据,原判决没有说明理由即不予采信,亦不妥。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六、本案的启示
  一、充分运用逻辑知识
  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被主张权利的一方,在进行答辩时要掌握答辩技巧,特别是在逻辑关系上把握案件。首先是在程序上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诉权,如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等。如果对方确实在诉权上有瑕疵,则可以在答辩过程中提请人民法院驳回对方的起诉。但是,答辩方不能只满足于在程序上驳斥对方,还要从实体上找出对方诉讼请求或一审认定中的不足之处,一旦程序上的答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在实体法律关系上还可以把握住本方应得的权益。
  二、善于利用证据规则并寻找相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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