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法的必然性研究,即主要揭示法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第二,对法的实然性研究,即主要分析法的本质,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法的实施与实效等等;第三,对法的应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价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1)。对法的必然性和应然性研究都属于理论的务虚,务虚是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研究某一个问题,它对于揭示问题的实质、寻求事物的发展规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本科生阶段,我们认为,在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时,应将重点放在理论的务实上,即法的实然性研究上,以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应社会工作的需要。
(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既注重分析案件,更注重语言表达能力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我们所进行的案例教学仅仅是在讲完一门课后,给学生留下一些案例,由学生自己分析,或者在讲课时由老师直接讲授案例,这种教学方法,尽管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分析案件的能力,但忽略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这将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实际工作。“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案中,将培养学生的分析、表达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进行专门训练,要求学生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分析结果用流利的语言表达出来。语言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主要工具,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管是进行审判工作、检察工作还是辩护工作,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赖于语言进行的,因此,及早着手对学生进行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对今后的实际工作是十分有利的。
在“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方法中,尽管我们强调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但是,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成了学生自学而不是教学了,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在这一模式中教师不仅向学生传授知识,而且还要导趣(引导学生参与学习的兴趣)、导向(引导学生的研究方向)、导法(指导学生的研究方法和训练方法)等,从而使学生主体作用与教师主导作用得以最优组合。
二、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一)传统的法学教学无法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
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既限制了学生的思维,也影响了学生对更丰富的信息的接受,因为教师的信息是有限的,如果教师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有限的或者陈旧的信息传授上,还不如教师只讲原理和方法,把节省的时间交给学生自己去查找信息或丰富知识。
(二)传统的法学教学不利于现代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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