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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保障与制度利益

  在合意法学眼里,性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一种自身行使不得伤害其他同样权利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存在合意界定的边界,权利行使必须兼顾社会利益。这样的话语构建比较容易,但是在一个有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等“边缘”人群的社会,均衡权利构建问题颇多;就是对于社会主流的壮年人,也往往难以找到性权利的合理边界。这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是“司法解释”引发的议论,因而我们将性问题,约束为“未成年人的性问题”为中心议题,进行思考。
      三、未成年人的性
  毫无疑问,未成年人是“生理上的弱势群体”。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体力与智力,通常不成熟。说它是“生理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是因为在经济、文化等等社会权利方面,他们其中许多成员,可能并非如此。他们或许是城市的小孩,因此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优于农村所有人;他们可能是巨大社会资产和资源占有人家庭的组成成员,因而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能力,高于同城其他公民。因而,笼统称之为“弱势人群”,略显“大词化”。
  未成年人是“生理上的弱势群体”,是比较意义上的“弱势”。他们既可能与“强势”方面,发生性方面的权利互动关系,但不可忽视的是,可能发生“弱势人群”内部的性权利关联。笔者猜想,未成年人的最频繁的生活联系,主要是发生在内部;与外部群体的性交往,总体上没有内部频繁。因此,需要摆脱“未成年人”是一种次要性的社会存在观念的影响,考察“未成年人的世界”,恢复“未成年人的世界”鲜活的面目。
  这仿佛是不可能的,“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但是,我们能借助于有限的“回忆和观察”,了解未成年生存的性的事实。诚如毛寿龙先生指出的,未成年人存在“青少年性游戏权利”。这既是指未成年人中,性意识萌动,自然和普遍;也是指青少年的性活动,并不罕见。无论是幼儿园的小朋友,还是中小学的学生,并不因是生活在“红旗下”还是“盛世中”的区别,而显示追求性乐趣的天性差异:只不过形式和方式,的确与成人有巨大不同。
  如果,未成年人发生了“性的活动”,人们通常宁愿用善意对待,而不愿去猜度这些活动参与者行为的邪恶成分,人们可以将此视为一种成长中的表现。只有学习成人性事的努力,往往被单独处理。这类极端形态的性活动,往往被社会约束。我们在大学法学院的案例里,很早接触到这样的事实。“工读学校”的设置,也部分地满足了这样的约束需要。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发现了社会对青少年性权的普遍性蔑视,一种“强烈的成人眼光和价值判断”。但是,“未成年人的世界”的事例也在证明,成年男人世界对未成年人严厉的惩罚,并非效益良好,直接的后果是让部分10余岁的“小小少年”,背上了终身的生活阴影,增加了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而相反的是,许多幼年性意识强烈的青少年,可能成年后在社会文明创造过程中表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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