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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

  (2)在旧中国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当然也就没有依法办事意义上的法制),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革命的道路只能是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进行武装斗争,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在反动统治地区,必须把全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结合起来。
  (3)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农民坚决推翻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使“一切权力归农会”;农会领导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打击地主,动摇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并设立“农民诸禁”等。以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权制定了革命的法规以推动革命事业的发展。
  (4)新中国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相互结合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但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民主和专政,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委说服教育和行政命令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
  (5)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人民内部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6)新中国法律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是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服务的。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
  (7)1954年宪法的优越性在于经验的总结以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它的两个基本原则,宪法和一切重要法律的制定均应采用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8)全国人民应“守法”、“遵守法制”,“按照法律办事”,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带头实行。
  (9)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或清除出党政组织。应对破坏社会秩序者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必须对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等实行专政。
  (10)对任何犯人都应废止肉刑,应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原则,即通过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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