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一个初步解释
在当下中国,反对刑讯逼供的话语是激烈的,但是并不能因此就断言我们(?)不能容忍刑讯逼供的实际存在。因为,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案件”,并被查处或公开报道,一般都是因为被刑讯者系无辜而且被致死亡或致重伤40 ;另一方面,违法取得的证据仍然可以为定案所使用。在一定程度可以说,尤其在司法技术实践层面不能容许的是制造冤假错案的“蛮干型”刑讯逼供,而不是能够发现真实案情的“审慎型”刑讯逼供。为了能够对中国的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一个较为确当的“理解”,笔者将结合上述“传统/现代”的比较分析,试着进行一个初步的解释。
长期以来,无论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和法学,对中国这样的社会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一种主观主义的理论取向,这种理论取向常常以对社会的“理想状况”的讨论来取代社会制度“实际”运行机制的分析,片面地认为国家权力是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当然,由于新中国实现了民族-国家的建设,再加上交通、通讯的现代化以及人口的增长,当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左右能力是远非传统的中华帝国所能比拟的,但是对目前来说需要把握的是,由于国家的日常监控水平较低,使得当下的国家还不完全是一个“现代化强国”。
之所以说国家的日常监控水平较低,主要是因为规范化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表象上看,我国已经实现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化、科层化和社会的组织化(如学校、工厂、医院等),但是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内部,规范性程序总是被有意识的加以拒绝或被无意的忽视;规则在表上的“神圣不可逾越”,但问题实际上常常是通过“幕后”私人方式如“个别谈话”、“业余谈心”来解决41 。质言之,从我国社会成员的实际行动来看,国家和社会组织还远不是坚固的(法律、纪律)制度“容器”,它们并没有完全实现按照自身的逻辑进行自我整固和对个人的全面掌控(无论是在国家行政系统内还是在社会组织中,个人一般都试图根据自身利益按私人关系的逻辑建立一种“差序格局”),未给个人套上“规范的牢笼”。可以说,正是因为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不够,造成其“透明性”较低,极大地遮蔽了国家控制个人的“权力的眼睛”。由于现代性的制度控制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当下中国对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还存在着极大的依赖性,即在意于以各种仪式(如刑事司法中的公捕、公判大会)突出国家力量的展示,并以此证明、型构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和社会稳定的“集体表象”。
从总体上可以说,正是当下中国的国家权力运作策略的这种传统性与现代性混合存在的状况,决定了刑讯逼供在我国目前处于在话语层面遭到反对而在技术实践层面被相对容忍这样一种“暧昧”情景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对破案率的强调,以及一旦发案各级行政长官往往对侦查机关层层施压催促,要求限期破案等,是促使侦查人员用刑讯来逼取供述的重要因素。因此,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首先是刑事司法承担着打击犯罪这样一种重压的结果。为什么我国的刑事司法特别强调其打击犯罪的功能,而不容许放纵犯罪呢?我们认为,这样的原因是关键之所在:诸如大量的流窜作案的“三无人员”、以犯罪为业的“黑社会”处于(合法的)社会组织之外,贪污犯罪、偷税漏税犯罪的屡屡得手和安全事故的一再发生主要是因为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经济、安全监管制度42 ,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的社会规范化(法律化、纪律化)程度较低,正因为如此,这就使得如果国家不通过刑事司法在犯罪主体(罪犯)方面阻断犯罪之源,就难以避免犯罪的继续发生。所以,尽可能地(以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罪犯绳之以法就是国家控制犯罪的主要策略。实际上,对破案率的强调和“限期破案”就表明了国家担忧罪犯得不到惩处会继续为恶,以及害怕案件久侦不破会有损于国家控制社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形象(有的学者往往简单地将“限期破案”斥之为官僚主义作风43 )。对社会公众来说,“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也使得其期盼国家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因而也就对刑讯逼供有相对的认同。所以在我们看来,在犯罪控制观念荫庇下的刑讯逼供的存在,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咎于传统文化的影响,而有着现代性社会常规控制方式不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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